我和前男友在交往之初认养了两只猫,
一年后又认养一只总共三猫,
去年八月因故分开,猫咪暂由前男友抚养,
后取得共识今年他毕业后即将当兵,到时猫咪由我代养,
约定其退伍后觅得居所及稳定工作后再协议分猫。
然而节外生枝,前男友的新任女友闻知此事坚决反对,不许我带走猫咪。
闻法律上归属权是以芯片登记人作为物品归属之判定,
然此三猫因胆小怕生除就医外不喜出门,
因觉得无必要故未施打芯片,
想请问新任女友之举于法律上是否成立?
如对方先带猫咪前去施打芯片是否猫咪就归属于她?
虽已与送养人失联,但当初认养之时是由我担保,此项可有应用之举?
望乡民不吝赐教,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