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几天针对“购买”品种猫的讨论串中,
我意外发现其实不论是台湾民众还是猫版的版友,
似乎对台湾过去或目前在管制品种犬猫繁殖与买卖的法律几乎完全不了解。
这里先说一个结论:
在2017年10月16日特宠法(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修正,
将猫纳入特定宠物业管理之前,
严格来说,台湾是没有所谓的“合法”猫舍的,
且,在2017年10月16日特宠法修正“之后”,因为有一年的缓冲期,
因此“实际上”要到2018年10月17日“之后”,
繁殖品种猫的猫舍若没有取得繁殖业特宠证,才会有“违法”的问题。
白话来说,在特宠法修正之前,
不论业者如何繁殖或贩卖品种猫,
只要业者没有虐待繁殖猫(违反动保法)的事实,
不论环境如何、一年几胎、种公种母生完几胎才退役、有没有血统证明书,
都没有违法问题。
因此,所谓的“合法猫舍”在过去的台湾,严格来说根本没有存在过,
因为根本没有合法或违法的问题(没有法源去管制)。
特宠法修正之后,猫咪的繁殖、买卖与寄养(不论是业者还是个人),
皆受到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的管制(主管机关为动保处),
任何从事猫咪繁殖、买卖与寄养的行为,
就需要领有对应的特宠证才能合法行使(不论是业者还是个人),
繁殖业要有繁殖业的特宠证,
买卖业要有买卖业的特宠证,
寄养业(不论是旅馆还是私人寄宿、代养)要有寄养业的特宠证,
“且”
犬、猫的繁殖业不仅在繁殖空间上需要有区隔,
且需要分别申请繁殖业特宠证,
换言之,拥有犬繁殖业特宠证的,若没有猫繁殖业特宠证,
是不能同时繁殖品种猫的。
同时,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与文宣时,“皆”需要明列出业者的特宠字号,
若没有列出特宠字号,就是违法。
因此,“事实上”要在今年10月17日之后,
台湾要购买品种猫的消费者“才能”知道到底哪些猫舍“是合法猫舍”。
特宠法修正后,也要求买卖业者在贩售时需要符上来源母犬猫的芯片号码,
这等于是要求买卖业者同时也需要确保其“上游繁殖业者具备合法身份”,
因此在特宠法修正后并施行后,
台湾消费者“理论上”才开始能在通路购买到自来源至销售管道全部合法的品种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