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你一份力!请附议 宠物进出公共场合,应牵绳!

楼主: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09 22:03:09
大家好
请大家如果愿意的话
请帮忙附议~还差你的一份力
分秒必针
我不知道能改变多少
但不去做 不会有任何改变
可以拯救更多生命
因为之前未牵绳的两狗追逐浪猫
导致浪猫被车撞的新闻
或公共场合未牵绳 小狗暴冲
导致车祸等情形
或咬伤爱犬 咬伤小孩的情况
我想是大家都不愿意看见的
因此有感而发
希望政府能够更加重视与回应
宠物在公共场合 需要牵绳的议题
希望减少 因宠物未牵绳 导致车祸、路人受伤、犬只受伤或其他财产受损的状况
“提议内容或建议事项”
根据动物保护法 第 20 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
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据此,现行动物保护法并无强制所有犬只出入公共场所都要"系炼"!
1. 应将攻击性之宠物规范成"宠物",因层出不穷的宠物未牵绳,导致车祸、他人受伤、
犬只受伤或他人财产受损,
2. 应规范清楚" 防护措施"定义为牵绳,应强制要求饲主在公共场合遛狗猫时,必须要用
牵绳为适当防护措施。
如台北市动物保护自治条例 第十条
宠物饲主携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使用炼绳、箱笼或采取其他适当
防护措施。
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护之宠物,得由动保处保护送交动物收容所。
谢谢你们
希望可以一起慢慢改变!
附议网站如下: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32d200f0-408f-42d3-b20c-9a9568a02630
作者: EcoliGray (Ecoli好灰)   2017-12-09 22:28:00
特定动保团体好不容易把牵绳修掉还会再让你修回来吗?
作者: fj208 (月月)   2017-12-09 23:18:00
不同意牵绳,要不要牵是主人的自由意志
楼主: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09 23:35:00
F大 或许您认为牵不签绳 是主人的自由意志 但宠物暴冲或等等 导致别人出车祸 应该在不伤害到别人为前提下 才是自由吧E大 我只是觉得尽我能做的一小步 能不能修法 最终我也不是能肯定 但不做 永远不知道
作者: bluerainyi (梦涸)   2017-12-10 00:40:00
上次两只狗没牵绳追猫害猫被车撞 还是要上牵绳..
作者: q2520q (木天蓼)   2017-12-10 00:46:00
狗会比较麻烦,因为狗比较适合在特定区域不用牵让狗可以自由的跑,现阶段无法规规范只能靠饲主自己判断,问题是常常有饲主搞不懂哪些地方要牵才安全哪些地方可以放牠跑,而且除了不牵绳的,那些放养的也该管一下
作者: diasa (ad)   2017-12-10 03:32:00
推 已附议
作者: MichelleHsia (北鼻我爱你:笨蛋不要来)   2017-12-10 04:25:00
作者: anfoiz (我好像是天才)   2017-12-10 12:06:00
加油!不牵绳真的很不负责任,这么自私就不该养宠物
作者: sunjanet (JJ)   2017-12-10 12:26:00
推!带宠物外出本应做好措施保护毛孩并避免影响/危害他人,日本在公共场合都要上牵绳
楼主: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10 12:41:00
谢谢大家支持 还有很长的路
作者: Eveleate (lexie)   2017-12-10 13:23:00
支持!看过太多觉得自己狗乖不上牵绳结果引发悲剧的事件了
作者: cloudmass (cloudmass)   2017-12-10 15:31:00
不牵绳就不要出门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7-12-10 16:11:00
我支持宠物出入公众场所应有成人伴同并采取防护措施但我有点看不懂您倡议的重点应将攻击性之宠物规范成"宠物"?防护措施定义为牵绳?依动保法定义,"宠物"是有人饲养或管领的伴侣动物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众场所应采取防护措施您是希望把宠物“犬”都视为“具攻击性”之宠物吗?那本来是掠食动物的猫呢?浪犬街猫都要加强收容吗?再则,您举的案例其实现行动保法都有相对规范车祸(狗追猫到马路上也是)可以用5-4处罚或劝导咬伤等攻击行为则是有第20条的防护措施规范https://goo.gl/Sw1Ckx (农委会的公告规范)总结来说,我觉得先要求(教育)饲主责任比较重要法律修得再严厉,如果无法执行,只会造成反效果
楼主: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10 19:53:00
W 您误解我的意思了 通常只有规范 攻击性的犬为比特犬、獒犬等,并有攻击纪录的犬,我只是希望普及这件事、请别曲解了第二点 法律跟宣导同时并行 不是很好吗请不要觉得只做一件事 就不能做另一件事 我只是针对这部分 如你想到其他配套措施 也欢迎另提一个点子 给大家附议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7-12-11 01:07:00
法律要有弹性(咦,好耳熟的干话?)不然难以执行我支持加强饲主责任的教育,不过这部份比较像国民礼仪哪些时空应牵绳,哪些时空该关笼,哪些时空可放风社会上其实有大致共识。然而,要入法必须严谨审慎如果照您“普及”和“一律牵绳”的概念会不会变成版友带猫看医生,装笼、戴伊莉莎白圈外还要挂一条牵绳以免挨罚?
楼主: eatingfish (eating)   2017-12-11 20:15:00
W大 真的很谢谢你认真跟我讨论 我想如果其他网友们看见 也给他们思考的方向我是觉得 现在弹性的法律 造成的问题 蛮多的有些饲主根本不挨罚如您有更好的想法 我们一起条例出来 看如何修改比较适当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7-12-12 02:21:00
吃鱼大谢谢您涵容我不具体的想法。我杂乱回应一下动保一大问题是民众(实在不喜欢用这个辞)普遍轻忽造成议题扁平,新闻都是冲收视率的“惊悚”画面渲染后,喜欢各类动物有爱心的人反应会特别强烈跟“酒驾鞭刑”类似,台面上缺乏对社经结构的反思即使酒驾肇事减少,但新闻台行车纪录器重复播炒话题宣传观念、提供警惕、讨论政策或敦促修法都是好的但我不认同单单依靠严刑峻法就能天下太平的概念何况台湾目前连执法的动保人力或资源都不大够我们姑且把毛小孩当人类小孩来看动保法依第5条第4款,避免其遭受骚扰、虐待或伤害所以我们走在马路边、拥挤场合等复杂环境会牵小孩手依第20条前半,宠物出入公共场所应有人伴同我们不让幼童自行出门,传颂有大野狼的童话(禁放养)依20条后半,具攻击性之宠物须成人伴同并采取防护措施我们不会放任小孩去打别人小孩,有前例时会主动提防会教育、设法改善其行为。而除了第20条的防护措施第7条也有列明饲主有责防止宠物侵害他人身体或财产可以发现在生活上一般情形,大体都有可对应的规范狗追猫到路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也有明文禁止而您提到的台北市自治条例,则是采更严格的精神普遍地区皆须防护,只在特定草地或公园才允自由活动“放绳”的确有灰色地带,例如公园或河滨等热点有些地方因为空间零碎,有自行车道、游具或球场等设施不适合让犬只自由活动(猫应该是自始至终不恰当)然而,这部份可以让主管机关如公园处水利处等订定规则也不难理解地狭人酬的台北等都会采最严格的标准管理至于争议较大的山区或乡村,考量到防范走失与野保全面要求宠物出入公众场合须采防护措施的确比较适宜但动保法能直接恢复到2008年前,在第20条前半就有“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版本吗?我自己是也希望社会能达到共识——宠物出入公众场所在普遍地区皆须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只有在特定地区才允许饲主携宠物活动但除了要先落实20-1,政府提供场地供饲主携宠物活动外(没预算也许可以考虑征宠物税经营更多宠物运动公园)最重要的还是加强饲主责任教育,至少要能符合现今法规法治社会亟欲避免法规修严罚则加重却无法执法例如版上这阵子也有在讨论狂犬病疫苗注射的问题最后(谢谢能读到这里的人),容我提醒还有一点得衡量在讨论限缩宠物活动时,铁定会牵扯到无主动物的管理(一样可能跑上马路,实在没道理无家的小孩就不管)平台上“全面禁止补捉TNR的流浪动物”附议很快达标了这边也有一群爱猫爱狗人士可能得多想一想为什么彼此意见会如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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