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些论述很热门,
是时候以合乎逻辑的方式检验看看。
前提:
一、动物志喂食斑斑并进行亲人训练,在网络宣传亲人猫斑斑的日常活动范围。
二、亲人的猫被虐猫者选上并虐杀的机率较高。
三、且陈姓嫌犯宣称自己是透过网络得知斑斑,并选上斑斑行凶。
四、动物志明知斑斑因此成为猎物的机率增加而为之。
根据前提一到四结论:
动物志是斑斑被虐杀帮凶。
论证分析:
前提一:动物志喂食斑斑,并进行亲人训练,斑斑也因此有固定活动范围。
属于事实为合
格前提。
前提二:亲人猫被虐猫者选上并虐杀的机率较高。
由于统计样本数过少,目前没有办法确
认此前提是否符合事实。
支持者主要理由:亲人猫比较容易被捕捉。
反对者可以提出反驳:
1. 虐杀者选择猎物的逻辑无法预测,
虐杀者选择猎物的条件可能是地点人烟稀少、猫数量多、离家近,而非猫亲不亲人。
2.亲人猫如何定义?亲人猫是否定义为任何人都可以抱?有这种猫吗?
3.捕捉难度利用食物或诱捕笼可以有效降低,虐猫人可克服。
4.亲人猫这个条件为任意假设,也可以假设亲人猫大多与人类互动良好,
不容易遭至怨恨而被选上虐杀。
5.可以任意假设其他条件当作被虐杀理由,例如:长得丑的猫、会咬人乱叫的猫。
6.可以任意假设,有名气的猫、大家关注的猫、有人在喂的猫不容易成为虐杀目标,
因为歹徒怕被抓到。完全看歹徒主观怎么想,以及犯案时的随机情况。
->无法判定此前提是否合乎事实。
前提三:假设陈姓嫌犯之宣称没有说谎,可以代表他个人虐杀斑斑的真实情况,
此前提属实。但此宣称无法代表所有虐猫人,以及陈嫌所虐杀之其他八只猫的实际情况。
(不能反证前提二为真)
前提四:对于任何猫,都可以想像他将会因为某种原因
(EX.长得太丑、太可爱、个性太傲娇、个性太亲人)被虐杀,
或是因为某种原因(EX.猫太有名歹徒怕被抓到、猫出没地点离犯案人家太近怕被抓到等)
不会被虐杀。
动物志无法想像斑斑会被陈姓歹徒选上,也合乎逻辑想像。此前提可能不是事实。
依据前提一到四,符合事实为真者仅前提一、三。
一、动物志喂食斑斑并进行亲人训练,在网络公开亲人猫斑斑的日常活动范围。
三、陈姓嫌犯宣称自己是透过网络得知斑斑,并选上斑斑行凶。
依据前提一、三,可能必须补足前提如下才能得到如上结论(动物志是斑斑被虐杀帮凶)。
前提五、提供歹徒作案所需要的资讯、方法、工具等是为帮凶。
前提六、动物志提供陈嫌作案所需之资讯、方法。
论证分析:
前提五:如何定义提供歹徒作案所需要的资讯、方法、工具等是为帮凶?
定义1:动物志主动将斑斑的生活范围、个性,传给歹徒供其参考。(不符合事实)
定义2:脸书粉丝团属于公开场所,任何资讯放在公开场所,
皆为提供歹徒作案所需资讯。(可能符合事实)
此前提假定:若是犯罪行为的相关资讯,公开资讯者皆为帮凶。
同理:女性A在脸书上于自己下班回家路线打卡,公开强暴犯作案所需资讯,
因此女性A若在下班回家路线上遭强暴,女性A是为帮凶。
此同理若广泛被接受,可以视为合乎事实的前提。
此前提是否能够被广泛接受待验证。
前提五待验证,因此暂时无法得到前提六。
结论:动物志视斑斑被虐帮凶,尚无法被证成。
还有另外一个道德论证
前提一:如果让浪猫生存能力下降,便应负起责任,将其带回饲养。
前提二:动物志对浪猫斑斑进行亲人训练,使其生存能力下降,便应负责任带回饲养。
前提三:动物志没有把斑斑饲养在店内,斑斑因此遭到虐猫人捕捉杀害。
根据前提一到三结论:
动物志未尽其责,没有尽到对浪猫斑斑的保护责任。
论证分析:
前提一:让浪猫生存能力下降,便应负起责任,带回饲养。若广泛可被接受则为真。
前提二:亲人训练使浪猫生存能力下降,则同理,喂食浪猫也使浪猫生存能力下降。
喂食浪猫就应负责带回饲养。此同理若广泛可被接受,则此前提为真。
结论:
若“喂食浪猫,喂食者就应该负责带回饲养”可广泛被接受,则此论证为有效。
故得知,仅喂食浪猫本身为不道德行为。(喂食必须等同饲养,不可放任其为浪猫)
动物志喂食浪猫、使猫亲人,使其生存能力下降,为不道德行为。
还有一个论证
前提一:所谓店猫就是应该养在店里。
前提二:斑斑是浪猫。
前提三:动物志为了报案调阅监视器,向警局宣称斑斑是店猫,实际上却没有养在店里。
前提四:说谎为不道德。
结论:以谎言使公权力替浪猫遭虐死办案为不道德。
论证分析:
前提一到三:符合大众期待事实,故为真。
前提四:广泛被人接受为真。
此论证可能广泛被认为是有效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