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认养] 关于认养切结书的法律效力

楼主: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6-07-29 18:55:11
※ 引述《lovelyklim (翻迪)》之铭言:
: 开始中途,是期许每只猫咪能找到温暖的家,不再游走街头,
: 毕竟每个生命都有沉溺幸福的权利,
: 但,当遇上恐龙认养人后,不免让人怀疑起自己的初衷...
: 先谢谢上次有联络我征付费中途的每个人,
: 不出所料的,事情没有什么进展,
: 我们还没看到猫,连与照顾猫咪的人谈话的机会也没有。
: 这篇文章,主要想请问有送养经验,甚至是把送养出去的猫要回来的经验的中途,
: 有关认养切结书的法律效力究竟存不存在?
有效,若送养没有收费,则为民法无偿赠与契约。
我个人中途过好几只猫咪,但反对收费中途
除了觉得容易有纠纷之外
原因在于所谓的“补贴”很难在法律上认定其性质
究竟是赠与还是买卖
要讲成是无因管理(偿还有益费用)也很奇怪
要以募款的方式,对方若是并未在内政部登记立案列管的公益团体
则有违反公益劝募条例的问题
因此我个人的信念就是:手上有多少钱就救多少猫咪 
即使我要捐款,我也会捐给有登记立案的公益团体
在内政部登记立案,若对方有公款私用之情事
主管机关是可以开罚的
至于有心要救猫的爱心人士想要募款,
去登记立案,花点规费,做点paperwork,说实话并不难。
难就难在有些人就故意让帐目不清楚,
或习惯在帐务上挪东挪西
既然一开始是以以公益之名募款,
让帐务公开、清楚、透明是最基本的。
: 我们有打电话询问过动保处,提不出确切虐待或不当饲养的证据,所以无法协助我们,
: 关于我们与认养人间所签署的切结书,动保处表示不具法律效力,
: 除非当初有打芯片,并且芯片有更改饲主的纪录,才构成送养与认养的事实。
这个我只能说动保处其实不懂法律。
虽然是行政机关,但除了上级机关的函释以外
讲到法律动保处的人大概所以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毕竟这不是他们的专长啦,他们是动物专家,不是法律专家。
只要是谈法律,
就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层次。
法律适用部分,如前所述这是民法上的赠与契约
赠与在法律上并非要式行为,亦即不需要以一定方式进行
即使双方只有口头上的允诺、合意即可达成赠与契约。
你们所签立的认养协议书,则是事实认定亦即举证上的问题
“芯片”等于是经过政府机关的认证,
因而具有“非常高的证明力”,可说是铁一般的证据。
而认养协议书,证据上的效力则相对没有那么高。
但要确认认养协议书的真伪倒也不难
到时提告比对一下笔迹就可以了
其他提高协议书效力的方法,
例如一式两份盖骑缝章(这是我的方式)
此外认养协议书你若没有要对方留真实姓名和联络方式
那这份协议书当然没效果啊
更何况,怎么会把一只活生生的小生命
送给一个连对方姓谁名谁都不知道的人呢?
网络认养很方便没错,但方便不代表可以随便。
所以务必要在认养协议书当中
要求对方留下真实姓名、身份证字号及联络方式
并于签立当下请对方出示证件以供核对
千万不要怕送不出去所以不敢要对方留真实姓名及资料
今天如果该位认养人是有心认养
他去收容所认养,
一样得留真实姓名资料
更别提日后追踪猫咪状况必然需要保持联系
故而
一开始就拒绝提供真实姓名资料的认养人不如不要送
你说如果对方伪造怎么办?
不怎么办,伪造文书当然就是犯罪,可以追诉。
有人说刁难什么的就让他们去讲吧
我相信有诚意认养,
且日后愿意和你保持良好联系的认养人
不会因为这样而却步
会因为这样而却步的认养人,日后出问题的机率很大。
这是对你手上的小生命负责任唯一的方法
综合以上,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姓名资料
我在这边提供一份我自己经常使用的协议书范本
大家有需要可拿去使用修改:
http://0rz.tw/uu6x6
: (我以为一般都是结扎顺便放芯片,四五个月的小猫不需要先植入?)
四个月的小猫已经可以打预防针了
可以在打预防针(如狂犬病)的同时
顺便一起植芯片
: 我们的认养人态度十分消极,大概是抓准我们没有他家确切的地址,
: 只能靠手机或网络与他联系,有一搭没一搭的,常常已读不回,或根本不读,
: 对方感觉专挑软柿子欺负,只有提到要报警什么的,才会多打几个字回复。
: 我们一直不排除报警的可能,但我们签的切结书有效力吗?
如前所述,切结书、协议书当然有效,
但效力还是有高低的区别
能先植入芯片当然是最好的
基本上报警的话,是刑事的范围,
但送养其实比较算是民事的范围
(民事/刑事有何不同,请自己google)
刑事部分,
你顶多只能提告例如动保法虐待动物(如果你有确切证据)
或者侵占
但前提是你们在切结书有载明
在什么情况下解除送养契约
导致动物的所有权回归到你们身上,才能构成刑事上的侵占
否则警察很可能会不理你
契约只要双方合意就成立,但重点是举证问题
所以植芯片的确是最理想的方法
但协议书也并非完全没有效果
以上,供各位猫友参考。
作者: cherimore (梦樱桃)   2016-07-29 19:32:00
作者: shiningsunny (囧囧)   2016-07-29 20:01:00
作者: sunjanet (JJ)   2016-07-29 20:14:00
推专业文!
作者: lovelyklim (翻迪)   2016-07-29 21:00:00
我是原原po,谢谢您耐心的回文。我们当初送养没有收费,也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做多少算多少。使用的是林雨洁在网络上提供的切结书版本,有核对身份证,资料都正确。我先生相信人性本善,想给认养人机会,但对方迟迟不约访视时间,原文所说的确切地址,是指对方的现居地址。切结书上载明若侵害猫咪的生命、身体、自由或安宁,送养人得收回该动物。如果一周内再没有进展,我会去试着提告侵占。再一次谢谢每个人的推文、回文以及站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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