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emura (BLよりBromance)》之铭言:
: 打电话去动保处问了一下板友目前有疑问的部分
: 1.VAS疑虑
: 北市养猫未登记未打狂犬病疫苗 7/1重罚
: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606280290-1.aspx
: (只节录VAS相关)
http://goo.gl/r3qPOK
条文全文
异动时间: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台北市政府(104)
府法综字第一0四三一六四0五00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二十九条,
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台北市畜犬管理办法)
名词定义
一 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
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二 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其属法人或团体者,为其
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 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第 四 条 宠物饲主、繁殖及买卖业者,应于宠物出生日起四个月内,携带宠物至动保
处或其指定处所办理宠物登记及身分标识,并得植入芯片,由登记机构核发
宠物登记证明。
自国外输入之宠物,应于输入后二个月内,凭动物检疫机关或其所属机构签
发之检疫证明书,依前项规定办理。
应办理登记之宠物种类及遵循事项,由动保处公告之。
第 五 条 宠物饲主、繁殖及买卖业者,应携带对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宠物至动保处或其
指定处所施行生体检查及狂犬病预防注射,并掣发狂犬病预防注射证明书及
识别牌。必要时,应配合动保处实施宠物狂犬病抽查检验、隔离检验及追踪
检疫工作。
前项对狂犬病有感受性之宠物种类及其他应注意事项,由动保处公告之。
第 六 条 宠物饲主、繁殖及买卖业者,应于狂犬病预防注射证明书所载有效期间届满
前,携带宠物再接受预防注射。
懒人包:
1. 本来就要植入芯片 跟这新闻无关
2. 只有国外输入的需要 "期限内" 输入疫苗 至于你家猫狗出生 则为四个月内
3. 本来所有动物依法都要施打 依法都可以开罚
阿这新闻写得乱七八糟,来人 上漂白水 洗眼睛
所以七月一号到底从哪来的...
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