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moknijb ()》之铭言:
: 请问各位
: 如果已在8/13跟Toyota业务下订cross 油电豪华版(当初定价89.5那款),
: 业务有告知油电需要等车,可能9月底,可以接受,所以下订20000元。
: 却在前几天收到业务告知,toyota 目前涨价20000元,多了影音小改版。
: 所以价格是91.5。
: 但是已有合约,也下订,是真的要依照他们的方式需要换成91.5那台吗?
: 还是业务的说词?
: 有了解真实状况的朋友可以告知吗?
: 谢谢
: 加注:业务说.89.5的车款toyota 不再生产
: 但是,我跟对方回复,已下订不是要先生产给客人吗?
: 业务表示,他也很无奈,但是公司就是不生产
: 想了解事实是这样吗?
通常业者的合约都是以政府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为基础去修订
https://www.ey.gov.tw/File/466FB4D6C9847D99?A=C
推文提到合约里的“标的物给付不能”就是定型化契约里面的条款
这一条基本上就让车商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只要随便加或拔配件,出个XX特仕版,就可以凹说是供应商改良、变更或停止供应
消费者只能被牵着鼻子走,车商就是吃定了消费者没那么多资源跟时间去申诉打官司
比较好奇的是民法规定受定金当事人因故无法履约的话要赔偿两倍定金
但是如果依照定型化契约写的是买方不接受改良、变更后的车辆的话可以提出解约
这样算不算是由消费者主动提出解约,还能够要求车商赔偿两倍定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