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弟任职的银行发生因行员调动所生的劳资争议
(简单来说,行员是夫妻为了防弊不能在同一个单位,其中一个会被调动到其他分行,但是
被调动的行员不愿意被调动,又认为被调动太远明明有其他离他家比较近的分行云云)
先定了一次调解
HR要求法务派员陪同协助
我们主管指示我去
我就准备了本行内规,依循的外规、银行局的函释、类似的劳资纠纷法院判决见解等等
甚至还准备了google map的截图,说明调动的距离在法规限定范围内
结果到了调解委员面前
他老大直接阻止我说:“今天不谈法律,不谈规定”
os:那我来要干嘛?
然后开始凹人资
“结婚你调动人家,这样很可怜不合情理耶”
“不调动会怎么样吗?”
然后人资就向我投来求救的眼神
我就说,委员说今天不谈法规的,你们觉得金检劳检能过就好
调解真的绝大多数都不讲法,甚至不讲理
(调解委员如果是律师或法律背景还可能讲一下法规)
单纯就是搓汤圆乔一个折衷方案而已
除非是那种法律规定一定要调解先行的程序
不然我是觉得不用浪费时间
※ 引述《ttnakafzcm (tt大)》之铭言
: 虽然我的案例跟车板没啥关系
: 我最近刚好因为执勤公务被打 告了对方
: 目前刑事走完了 对方伤害判三个月处易科罚金
: 但! 本案起诉书检察官写明对方有公共危险前科 判两个月 处易科罚金
: 建议从重量刑
: 目前我这件民事刚开始跑 本月第一次调解庭
: 小弟我被打两拳 外加眼镜损坏
: 刚好刑事准备庭时对方提了月薪是四万
: 我直接开一拳一个月薪水外加眼镜的损害赔偿...
: 希望不会碰到很神奇的调解委员Orz
: 所以 总结 易科罚金还是有前科纪录 不要以讹传讹了......
顺带一提,虽然判决主文写“得”易科罚金,但是能不能易科罚金最后决定权还是在检察官
那边的
比如说如果是酒驾累犯,或者罚金与犯罪所得利益显然不相当,检察官是有权不准易科罚金
的,因为执行判决是由检察官指挥的。
另外计算易科罚金未入监服刑,但是易科罚金仍属自由刑之执行,还是算有前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