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电动车车主真的够狠

楼主: Sturmvogel (fire)   2023-06-12 14:54:47
※ 引述《SiriusJinn (假斯汀)》之铭言:
: 提案不过直接玉石俱焚
: 大家废气吸好吸满看谁命长
: 跟某机促会做法有87分像
: https://i.imgur.com/NU393Fg.png
他不知道管委会有恶邻条款吗?
所谓的“恶邻条款”就是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只要住户出现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举凡租客积欠管理费、住户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
生喧嚣、震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之行为,或任意占用逃生通道等。 可借由管理负责人或委
员会督促其改进。
他这白痴
在停车场排废气,算是污染公共空间
尤其是这根本是非必要的发动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 16 条
住户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质或发生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之
行为。
第 22 条
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于三个月内仍未改善者
,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
一、积欠依本条例规定应分担之费用,经强制执行后再度积欠金额达其区分所有权总价百
分之一者。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经依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处以罚锾后,仍不改善或
续犯者。
三、其他违反法令或规约情节重大者。
前项之住户如为区分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
,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于判决确定后三
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前项拍卖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于积欠本条例应分担之费用,其受偿顺序与第一
顺位抵押权同。
光第22条第三项就可以让这位老兄滚蛋
管委会经过区权会决议后可以把他的房子送去拍卖
钱汇到他老兄户头
他老兄就强制办迁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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