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最高行大法庭裁定:超过测速取缔标志30

楼主: asd63312337 (浣熊)   2023-05-24 19:56:50
最高行大法庭裁定:超过测速取缔标志300公尺 驾驶超速不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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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19:32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大法庭24日做成112年度大字第1号裁定
,宣示“对于行驶于一般道路上汽车在通过警告标志后100公尺至300公尺距离范围内之违反
速限规定行为 不因该仪器未位于该距离范围内 而不得予以裁罚”,也就是说,不论警察
把测速仪设在哪,只要车辆超速违规地点在警告标志后方100-300公尺内,就符合道交条例
第7条之2第3项规定,可以裁罚;但若超速行为已超过警告标志300公尺,除非再另立一块标
志,否则警方不可开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在一般道路应于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
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设置测速取缔标志”。实务上常见驾驶人超速
收到罚单后,依据该条规定,主张警察的雷射测速仪位置,与警告标志的距离已超过300公
尺,兴讼要求撤销罚单。
法院目前有两派见解,多数见解认为,不论测速仪设立在哪,只要驾驶人的违规行为在警告
标志之后100-300公尺内,就应该罚;少数见解则认为,测速仪应该设在警告标示后100-300
公尺内,不论超速违规地点在哪,只要拍到,就可处罚。
由于见解已有歧异,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出手统一见解,24日裁定“对于行驶于一般道路上
,汽车在通过警告标志后100公尺至300公尺距离范围内之违反速限规定行为,以非固定式科
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予以取缔,不因该仪器未位于该距离范围内,致使举发程序违反民
国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而不得予以裁罚。”
简言之,就是不论警察把测速仪设立在哪,只要车辆超速违规地点在警告标志后方100-300
公尺内,就符合道交条例第7条之2第3项规定,可以裁罚。换句话说,若超速地点不在警告
标志100-300公尺之内,即使被拍下,警方仍不得开罚。
本案源于一名男子2020年6月23日下午3时49分许,开车行经新竹市香山区台1线南下88.2公
里,距警告标志(测速取缔标志)203公尺处,被新竹市警局员警以测速仪测得行车速度每
小时98公里(该路段速限60公里),依违反道交条例第40条规定,迳行制单举发,裁罚1800
元。
男子不服,主张警告标志距离测速仪450公尺,已超过300公尺的上限,兴讼要求撤销罚单,
合议庭认为见解有歧异,提交大法庭统一见解,大法庭24日作成裁定,并指男子的超速地点
距离警告标志203公尺,在100-300公尺内,员警开罚有理,驳回其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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