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连环车祸维修及赔偿请教?

楼主: transmit0101 (Transmit)   2022-12-28 14:46:53
现场行车纪录器:https://streamable.com/dqcqdq
A车 <-B车(本人) <-C车< -D车<-E车
(如图一、图二所示)
事故状况说明:
国道隧道内时速约40~50,A车因前方拥堵急停,B车也配合煞停(煞停后距离A车约2~3
公尺)。
C车煞车不及撞击B车,B车因此很靠近A车但尚未撞击。
D车也煞车不及撞击C车,B车因此擦撞到A车保杆。(如图三所示)
E车也煞车不及撞击D,B车因此再一次擦撞A车保杆。(如图三所示)
注:CDE之撞击均在数秒内。
询问说明:
1.C车有第三人责任险,B车无车体险无法出险,故与C车保险公司沟通维修时,C车保险人
员仅愿意按照70%比例负担车尾修车费用,并主张B车需自行与D车及E车各求偿15%修车费
用,而车头部分修缮C车保险公司主张由D车负担85%,E车负担15%与C车无关,请问这整个
说明部分是否合理?(初判表尚未完成,C车仅就保险同业惯例说明)
2.又或者B车针对整体维修费由C车保险公司负担,可直接维修处理,而C车保险公司主张
D车与E车之分摊比例,则由C车之保险公司自行与D车及E车求偿?
另外B车因修复汽车需切割右后叶子板及尾箱等变成重大事故车,必然导致交易价值减损
(会另外透过台湾区汽车修理工业同业公会鉴定),但与C车保险公司沟通时,其回复说如
果要这样就无法启动维修,需要由B车自行修缮,材料金额部分会计算折旧后才予以给付
70%。
查询法源及判例依据:
关于交易价值减损,按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填补所生之损害,其应回复者,系损害事故发
生前之应有状态,自应将事故发生后之变动状况悉数考量在内。故于物被毁损时,被害人
除得请求修补或赔偿修复费用,以填补技术性贬值之损失而回复物之物理性原状外,就其
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交易价值,亦得请求赔偿,以填补交易性贬值之损失而回复物之价值性
原状(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391号号判决意旨参照)。
关于车祸维修折旧,依据台湾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所提〔若修
缮材料本身不具独立价值,仅能附属他物而存在,或须与他物结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
者,其更新之结果,既无获取额外利益之可言,于此情形,以新品修缮,就其价额计价,
自属相当,无须予以折旧。
台湾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3号
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均与上开整段
文字相同。〕
3.依据上述各判决所提,是否能要求C车保险公司透过第三人责任险修缮时,不得因修缮
材料进行扣除折旧之主张?
4.是否有原厂估价单提供给C车保险公司时,即应安排维修不得找理由拒绝?
5.C车保险公司因提及交易价值减损就不进行修缮需由B车车主自行修缮后再请领金额这样
是否合理?
6.若交易价值减损判决出来是否按照事故鉴定肇责比例与CDE车分别求偿?(已花3000申请)
以上问题是否能协助解惑?感谢各位先进
图一:https://imgur.com/a/0Fn9xkF
图二:https://imgur.com/a/KrumXw6
图三:https://imgur.com/a/uqoEQYI
楼主: transmit0101 (Transmit)   2022-12-28 15:00:00
D没保险,E有第三人但主张为前车事故未放警示,不同意出险
作者: HyDroGen2528 (IWillNeverLetUDown)   2022-12-28 15:01:00
这事好麻烦 建议未来你保个车体险... 算花钱消灾
楼主: transmit0101 (Transmit)   2022-12-28 15:20:00
事故当下人都还好,DE有点挫伤送医E只有第三人没有车体,只能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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