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铭言:
: 既然前面几篇有人要就法律条文来讨论
: 那这篇就稍微来推理一下
: 先来看乡民在吵的相关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1条第1项第4款:
: “前行车驾驶人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时,如车前路况无障碍,应即减速靠边或表示允让,并注意后行车超越时之行驶状况。”
: 高速公路与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8条第1项第3款:
: “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但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7条第1项第5款:
: “前行车闻后行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碍,无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 首先看第一个规定可以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后车按喇叭或闪灯如果没有障碍,前车应该要让。再来看第二个规定的但书可以知道,内侧车道虽然是超车道,但不堵塞的情况下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驶。最后第三个规定可以知道,再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遵守第一个规定需要处以罚锾。
: 从这三个条文的体系解释来看,就“理论上”而言,在高速公路与快速公路上,前两个规定是属于普通法跟特别法的关系,在适用上有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法,所以第二个规定的的但书应该优先于第一个规定适用而成为“正当理由”(因为你如果正以最高速限行驶,后车要超车就已经超速而不合法),也就是当以最高速限行驶在内线车道的时候,不需要理会后车的喇叭跟闪灯。
: 不过相信看到这边的各位都可以知道,所有问题的症结点就在于“如何确定自己是维持最高速限?”,后车无法确定前车是不是处于最高速限,前车也没办法保证自己的表速=GPS,唯一有能力确定跟解释的只有执法单位,所以在这边吵来吵去根本毫无意义,两边只会互呛飙仔跟龟仔,还不如去建议你家选区的立委把相关规定改一改,让超车道回归超车道更实际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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