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这就是交通部自己的锅啊
自己开了一个大门给乌龟车去妨碍其他用路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中的第8条第3款
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但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就是后面这一句但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导致检举变得非常困难
因为必须举证他的速度没有到最高速限
然后又要用经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之器材才能告发
试问谁有那个闲钱跟美国时间去搞个合格测速的仪器?
如果今天法规没有这条 基本上没什么车的状况下
只要外线比内线快 是否就能成立检举告发条件?
个人感觉是这样 有错希望可以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