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oF15AEwNjMg
前阵子国道南下开启跟车系统看着精美的油耗正想说原来不用油电也可以一公升跑17km,突然一台大荣货运连结车从旁边挤过来差点干掉,回家怒检举
早上看到国道警察的回复还以为这是愚人节的玩笑
经检视内容,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3款“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构成要件,即被检举之驾驶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恶意”或“故意”等迫使他车让道之意思,客观上该驾驶人行车速度相对位置等是否处于他车驾驶人之视野死角内,并造成危险。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8条第1项第6款中规定(汽车在同向二车道以上之道路(车道数计算,不含车种专用车道、机车优先道及慢车道),除应依标志或标线之指示行驶外,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六、变换车道时,应让直行车先行,并注意安全距离) 。
惟检视该段影片档案,双方未有发生危害之情况(如造成他车车身偏移、闪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观事实),难以客观认定该车有迫使他车让道之危害情事。驾驶人变换车道前本应有“保持安全距离及间隔”的注意义务,鉴于目前法令对于车辆行进间变换车道安全距离之数值无明确规范,然援引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号行政诉讼判决内容:行进间前后车辆得预知他车变换车道之意图,而能有充分之时间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调整车距、车速)。
综上所述,本案为俾免争议,应以不举发),所以,本案以“不举发为宜”。感谢您的来信,敬祝行车平安。
请问这样不算逼车? 怎样才算呢?
路上最大的联结车这样开车不予举发,只开一张未保持安全距离,难怪一堆大车横行霸道,随时都准备辗压其他用路人
对右前方的那台靠近到可以把它完全挡住看不到车
对左边的我,不用管我是不是在旁边,打了方向灯就要过来,按喇叭提醒有停一下,但还是
不太懂国道警察回复的逻辑
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3款“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