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酒测超标就直接压毁车辆,可吗

楼主: tfct (小尼)   2022-01-18 17:43:12
忍不住要回一下比例原则
我觉得压车非常符合比例原则。
既不侵犯人权、也不像鞭刑残暴。
跟被酒驾撞死的人命比起来,车都不贵。
而且平均来说越贵的车,越重、马力越强大
酒醉驾车越容易撞死人,
刚好压车经济受损的程度和撞死人的风险成正比。
另外,压毁一辆车,目的性非常高
比坐牢、吊照,更能减少累犯
非常立竿见影。
也具有相当的吓阻力和教育意义。
就像你拿玩具抢指著同学,被没收刚好。
我认为原po构想,非常突破盲点,值得嘉奖。
非常符合比例原则
引述《ccc101419 (好像该减肥了)》之铭言:
: 话说在前头
: 我跟大家一样厌恶酒驾
: 每次参加尾牙聚餐也都以“等等还要开车/骑车回家”来挡酒
: 酒驾造成的家破人亡实在太多了
: 然而这是不是直接呐喊著酒驾者抄家灭族就能解决的
: 以下试着以法理、现行法规、跟各国立法例分析
: 但是我并非公法专业,所以如果有误还请专业人士斧正
: ============================
: 1.比例原则
: https://i.imgur.com/UZh9g5r.jpg
: 比例原则可以说是公法上的基本概念,凡是念过一点行政法或甚至法学绪论的大概多少

: 看
: 过,概念是抽象的,但是举例可以变得具体
: 基本上有三层检验的子原则:
: (1)适当性原则:手段必须有助目的之达成。
: (2)必要性原则:如果有多数手段有效,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
: 例如:如果电击已经可以阻止行动,就不要用枪,如果打腿可以阻止,就不能打头。
: (3)衡平性原则:也称作狭义的比例原则,手段跟目的之间必须合乎比例,避免有杀

: 用
: 牛刀、偷东西杀全家的状况。
: 体现在现行法规上是宪法第23条,跟行政程序法第7条:
: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 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 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 2.各国立法例
: 其实酒驾的问题不光是台湾有,全世界各国都有,各国的处理方式参考这个网站整理
: https://bit.ly/3qA1hkY
: 台湾:
: https://i.imgur.com/s112LhZ.jpg
: 日本:
: https://i.imgur.com/47Ztioj.jpg
: 韩国:
: https://i.imgur.com/Ap7lbPZ.jpg
: 中国:
: https://i.imgur.com/EeQd7CK.jpg
: 新加坡:
: https://i.imgur.com/EBVqbFs.jpg
: 香港:
: https://i.imgur.com/lMOxdSk.jpg
: 可以看出来,即使是以严刑峻法著称的新加坡
: 也是只有在酒驾“致人死伤”时,才动用刑法的鞭刑
: https://i.imgur.com/zvtKlMd.jpg
: 台湾如果订“抓到酒驾就鞭刑”,会不会有违反上述比例原则中衡平性原则的问题呢?
: 3.现行没入规范
: 其实这篇虽然异想天开,但是我国法现在已经有相当接近的规定了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
: 汽机车驾驶人,驾驶汽机车经测试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机车驾驶人处新台币一万五千

: 以
: 上九万元以下罚锾,汽车驾驶人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锾,并均当场移置

: 管
: 该汽机车及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至二年;附载未满十二岁儿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

: 吊
: 扣其驾驶执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 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 汽车驾驶人有前项应受吊扣情形时,驾驶营业大客车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因而肇事且

: 载
: 有未满十二岁儿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驾驶执照期间加倍处分。
: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汽机车驾驶人于五年内

: 二
: 次违反第一项规定者,依其驾驶车辆分别依第一项所定罚锾最高额处罚之,第三次以上

: 按
: 前次违反本项所处罚锾金额加罚新台币九万元,并均应当场移置保管该汽机车、吊销其

: 驶
: 执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

: 领
: 。
: 汽机车驾驶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十八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机

: 、
: 吊销其驾驶执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 并
: 不得再考领:
: 一、驾驶汽机车行经警察机关设有告示执行第一项测试检定之处所,不依指示停车接受

: 查
: 。
: 二、拒绝接受第一项测试之检定。
: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汽机车驾驶人于五年内

: 二
: 次违反第四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十六万元罚锾,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违反本项所处罚

: 金
: 额加罚新台币十八万元,并均应当场移置保管该汽机车、吊销其驾驶执照及施以道路交

: 安
: 全讲习;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 汽机车驾驶人肇事拒绝接受或肇事无法实施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应由交通勤务警察或

: 法
: 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将其强制移由受委托医疗或检验机构对其实施血液或其他检

: 之
: 采样及测试检定。
: 汽机车所有人,明知汽机车驾驶人有第一项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驾驶者,依第一项规

: 之
: 罚锾处罚,并吊扣该汽机车牌照三个月。
: 汽机车驾驶人,驾驶汽机车经测试检定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

: 酒
: 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年满十八岁之同车乘客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锾
: 。但年满七十岁、心智障碍或汽车运输业之乘客,不在此限。
: 汽机车驾驶人有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情形,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得依行政罚法

: 七
: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没入该车辆。
: 所以实际上累犯酒驾致人死伤,是可以没入车辆的
: 而且依行政罚法第21、22条
: 第 21 条
: 没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以属于受处罚者所有为限。
: 第 22 条
: 不属于受处罚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该物成为违反行政法上义

: 行
: 为之工具者,仍得裁处没入。
: 物之所有人明知该物得没入,为规避没入之裁处而取得所有权者,亦同。
: 所以原则上只能没入酒驾者的车,但是如果所有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

: 可
: 能”没入非酒驾者所有权人的车
: 例如:我一身酒气去租车,租车公司还笑笑地给我租,再看着我摇摇晃晃地上车开走。
: 然而实际上殊难想像会有这种情况,租车公司哪怕是irent,如果他们知道有客户酒驾

: 不
: 可能租给我的。
: 只有出借人/出租人可得而知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让他的财产因为酒驾者的过错

: 惩
: 罚,这比一律没入再让出借人/出租人自己想办法去追讨赔偿公平多了,不是吗?
: 至于没入后的处理方式
: 依交通部公路总局没入车辆或物品移送保管处理办法
: 第4条第1项
: 警察机关查获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因有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致其车辆或物品经依规定填制

: 发
: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予以没入者,该没入之车辆或物品应移送当地公路监理机

: 或
: 其委托之应回收物品回收处理业(以下简称回收处理业)代保管及销毁。
: 第8条
: 应销毁之没入车辆或物品,由公路监理机关依废铁实际重量,按当地当时之市价洽售予

: 毁
: 之回收处理业。
: 所以没入的车辆最终命运确实就是压成废铁,然后卖给回收业者
: 现行法规与这篇原po提议的差别只在于,现行规定是“累犯酒驾肇事致人死伤”才没入

: 掉
: ;原po是提议“不管有没有出事,一抓到酒驾就压掉”
: 这样累犯+有人死伤,跟初犯无人死伤的处罚是一样的,往回翻一下比例原则,合理吗

: (很久以前掳人勒赎是唯一死刑,掳人勒赎撕票也是死刑,导致一旦动手掳人,杀不杀

: 票
: 就都没差了,反而提高绑匪撕票的机率。如果犯罪情节轻,跟犯罪情节重得到的惩罚一

: ,
: 其实不见得可以得到希望的效果)
: 4.可能的处理方式
: 其实上面的比较立法例可以看出
: 台湾比起其他国家的酒驾制裁并没有比较轻
: 但是酒驾事件依然层出不穷
: 除了侥幸心理外,不得不说人民素质也是一个问题
: 今天刚好看到这篇新闻
: https://bit.ly/3KlOOsT
: 其实个人觉得不失为一个好的处理方式
: 美国对付酒驾累犯者也有强迫看一部酒驾惨不忍赌的事故影片或参观停尸间这种方式
: 单单一昧提高刑罚强度、不管有无过失一律连坐,问题并不会就此解决的
: ※ 引述《Zionward (,)》之铭言
: : 问一下各位大家
: : 如果台湾修法
: : 路上临检,酒驾值超标
: : (从严,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15毫克以上
: : 就算超标)
: : 超标
: : 就直接没入车辆,直接压毁
: : 骑机车,就压毁机车
: : 开汽车,就压毁汽车
: : 骑脚踏车,就压毁脚踏车
: : 不管骑脚踏车、开宾利、法拉利、宝蓝基尼都一样
: : 超标,车就是直接压毁
: : 其他罚则依旧,一样要罚
: : 但如果撞到人,车就改成拍卖,钱给受害者
: : 这样大家觉得如何?
作者: foreverwings (~悠久之翼~)   2022-01-18 18:41:00
酒驾一律压啊 看你有多少车能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