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刚刚看到这个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的提案
【废除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1规定(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检
举)】
https://reurl.cc/EzDm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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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q7YvMPh.jpg
(帮大家截好图囉)
个人认为提案理由是漏洞百出啦~
1.“免于恐惧的自由”应该是出自罗斯福“四大自由”的演说,原本含义是在阐述“免于
恐惧他国侵略”的自由,什么时候走钟成“违规怕人检举”的内涵了...小罗哭晕在坟墓
阿
;拉回台湾来看,这样的“自由”也只有在释字689号的解释理由书昙花一现,最后大法
官也没有肯定这是不是宪法上的自由(攸关社维法的立法目的)就算是好了,这跟“被检
举会怕”也是八竿子打不著啦~
2.你违规怕被检举,我也怕被你违规害死阿!!而且重点是你违法喔,提案应该是改成废
除整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比较稳吧。
3.“不能以当事人违规为由就无限上纲让人民来充当执法者来检举开单”
开单的是警察...懒得吐槽了...
4.“人民财产会莫名减少”
没有莫名啊,你违规。
大家有什么看法??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