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ceyyang (Wolfy)》之铭言:
: 是这样的,我们买了特殊色蓝耀灰的altis,在买车签定合约时,营业所副所长在配件
买
: 卖契约书里头的其他约定事项加了一条“条件须于7/31前领牌完成”。
先问一下 这句的前后文是说什么条件须于7/31前领牌完成?
如果是说这个折价 这些配件 要在7/31前领牌完成才有
那基本上这个条款对你没有好处啊
相反的 这个是限制你要在一定时间内付清尾款让业务算入业绩的条款
特别是很多车商都要你先付清 他才帮你办领牌 这就等于是你最迟7/30、31前要结清
简言之
这是"买家要在7/31前付清车款 并且车商要在7/31前帮你办完领牌 才有这个车价"的约定
似乎并不等同于7/31前交车
当然理论上来说没有车子可以验要怎么领牌?
所以想当然耳应该领牌时已经有实车了才对
事实上依原PO的叙述 这个车色根本还没排入生产
所以7/31也不可能领牌
但是重点在于你们契约有没有明确约定某月某日交车?
从而主张给付迟延解除契约?
民法第 229 条
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
,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
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第 254 条
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于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约。
如果契约有约定期限 期限届至车商就负有给付迟延的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 那就要经过催告
以原PO的例子来看 他已经付清价金了 当然可以请求车商交付与约定内容相符的商品
这时候应该要催告定相当期限
何谓相当期限?
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九○号判决
“债权人所定催告期限虽不相当,或未定期限催告,但若自催告后经过相当期限债务人仍
不履行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债权人已酌留相当期限,以待债务人履行,而难谓不
发生该条所定契约解除权。”
如果催告后定相当期限仍不交付
则可以解除契约
所谓解除契约就是契约向后失效(并不是自始无效喔)
民法第259条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
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二、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
三、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
之。
四、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
五、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于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
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
六、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
额。
行使解除权后,车商应该要加计利息把已经收受的车款返还给你
至于利息多少?如果契约没约定一般是定年息5%
另外
民法第 260 条
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
所以如果因为契约债务不履行的给付迟延导致你有损害
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
不是说钱还你就没事
只是这部分就需要举证就是了
最后虽然法条这样定
但是车商也不太可能因为你开口要退他就乖乖就范
这些是上法庭时的主张
如果你真的不想等了 就发存证信函催告吧
写说请于函到内三日五日七日履行契约交付商品 否则依民法254条解除契约
这样到时候打官司也好有个意思表示的举证
但是如果你没打算做到这么绝
我看不如就乖乖等吧
: 这个月就拿到车,但若是我们坚持不改就要八月底九月初才能拿到车,也就是无法在7/
31
: 前领牌,请问有人遇过类似的事吗?该怎么处理呢?不管做哪个选择好像都是吃亏了..
.
: 还是可以有其他的可能呢?
: [补充说明未交车付尾款的部分]
: 第一次买车这点是我们忽略了,直觉以为是结清了才可以交车,所以业代告知尾款金
: 额并告诉我们可以约时间付现和保单签名后,因为希望可以赶快拿到车就付尾款了,整
个
: 买车过程跟业代聊得很愉快,觉得像是交了个朋友,没有预想会遭遇这种状况,这确实
是
: 我们太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