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HJ777 (PoEtRy)
2020-05-08 00:13:23对于此议题有点兴趣所以就上内政部消防署留言板留言发问
Q:根据消署预字第9008373号函释与道路交通处罚条例56-3“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或消防栓前停车。”是不是有冲突之虞虑?于大楼设置消防送水口前停车是否不予以开罚?
A:
ㄧ、本署90年7月12日(90)消署预字第9008373号函释,建筑物内设置之消防送水口及消防采水口,系属供消防人员进入大楼抢救上使用之必要设备,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公设之消防栓两者为不同设备及目的,尚无抵触。
二、建筑物之消防送水口设置于私人土地或建筑物上,业主或管理权人管理车辆停放时不能妨碍消防抢救之操作,若火灾时影响消防人员操作时,将依消防法第19条予以破坏、损坏利用延伸水带进行抢救。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
不过还是得呼吁大家尽量不要停车在这附近,虽然跟罚则无抵触但还是多多避免。
手机发文 请多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