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右侧超车

楼主: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9-12-30 16:18:25
最近板上好几篇说要检举前后车右侧超车的
想提出我的法律确信供大家讨论参考
先说规范大小
道交条例(法律)>高快速公路管制规则(法规命令)>=道交规则(法规命令)
交通部函则是主管机关的法律解释(名词释义),监理所、裁决所要受拘束。法院可以有
自己的法律解释,但多数时候会依照交通部的见解解释,所以交通部函有参考价值。
有无构成右侧超车,一定要区辨的:场景?是否在高快速公路?是否构成超车?
场景A:未划设慢车道之双向二车道、双向自行车道,或一向自行车道一向二车道以上
场景B:其他同向二车道以上
双向二车道指的是“两个方向,各1个车道,总共2车道”不是双向各2个车道!
标准双向二车道:https://i.imgur.com/gF8zxeo
依交通部71年5月17日交路字第11583号函:
“一、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1条有关汽车超车及让车规定,应适用于同规则第97条之双车道。
二、
有划线双车道,除应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7规定外,并应依同规则第101条规定超车。
至于在四车道,应属变换车道超越,其行驶应依同规则第98条规定。”
很明确的,如果同一方向有二车道以上,就是变换车道超越,依道交规则第98条驾驶,例
如变换车道时,应让直行车先行,并注意安全距离。既然是不同车道行驶,自然没有右侧
超车的问题,难道右侧车道的车辆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变换到我行驶的车道吗?
所以,道交条例第47条第3款的“右侧超车”是指同向仅一车道超车,这个从行政院107年
10月4日第3620次院会决议将道交条例修正案送立法院审议,拟增订第47条第2项
“前项所称超车,指汽车于同向或双向仅有一车道超越前车之行为。”
也可以更明确知道主管机关的立场。
再来,如果在高快速公路,道交条例第33条第1项第7款的违规超车,高快速公路同向一车
道右侧超车反而难以想像,这款其实主要是指高快速公路管制规则第9条第1项第2至4款的
:路肩超越前车、加减速车道上超越前车、自行车道匝道上超越前车,以及从主线变换到加
减速车道、爬坡道、辅助车道以超越前车等情形。
此外道交条例第92条第7项也规定550c.c.排量以上大重行驶高速公路同车道超车之处罚。
最后一个则是我车被超越,可是他车有可能根本不是超车的情形。
道交条例第47条、道交规则第97条、第101条超车的定义,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
上字第68号行政诉讼判决的见解,“由上规定可知,所谓汽车‘超车’,系指在同一车道
上行驶之前后车辆,后车变更行进路线,由前车之侧方通过而超前后,再驶入原行车道内
并继续行驶之驾驶行为。”
如果同向仅有一车道但路宽充分,甚至路幅越来越宽,后车从右边车身超越后保持超越的
路线,或是直线向前后右转,而没有再向左驶入原行路线,此时是否构成超车?也有疑义
作者: RiceBear0527 (RiceBear0527)   2019-12-30 23:54:00
每天都被摩托车右边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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