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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54825
原文内容: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富少游瀚甯开超跑酿2死3伤,士林地院今依妨害公众
往来安全致死罪判刑2年4月,并公布判决理由指出,游男犯后自首并与全数被害人达成
和解并赔偿,且被害人均同意减轻量刑,予以减刑。
但游瀚甯的律师刘上铭接受电访时仍认为,游男犯行未达妨害公众往来致死罪程度,
只构成过失致死罪,待收到判决书后再与游男讨论。
合议庭认为游瀚甯构成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的理由在于,游男在自强隧道内,
以平均140公里车速疾驰,最高车速达170公里,肇事时车速超过128公里,
对比该处限速40公里,游男平均车速已达限速3倍以上,对游男个人感知、
判断造成一定干扰,对车辆而言,则增添操控困难与稳定度。
再者,隧道仅限速40公里,对其他用路人而言,游男车速等同以时速约100公里掠过
静止的用路人,姑且不论路况对其他用路人能否适时注意、反应,游男车辆突然经过,
造成心理惊吓与隧道内巨大声响,足以影响其他用路人正常驾驶,可见游男所为已
全盘影响隧道内用路人。
但合议庭表示,游男犯后自首并与全数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
且被害人均同意减轻量刑,审酌游男飙速行为历时仅约10秒,且除飙速外,
无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对于公众往来安全造成危险的时间尚属短促、行为态样也非恶劣,
加上游男本身受伤不轻等原因,依妨害公众往来安全致死罪判刑2年4月。
心得/说明:
钱拿的够多就能减刑
家属都同意减刑了 外人大概没置喙的余地
不过法官的对于短时间超速似乎比较宽容
这是不是表示长时间超速代表态度更恶劣呢?
难怪目前政府要推区间测速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