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录到违规在后方镜像镜头,车牌在前镜头
今天录到违规和车牌都只出现在后方镜像镜头
如果附上影片、影片截图,再一张截图的左右翻正图,高雄国道警察会认可吗?
我上网搜寻,好像有人只用镜像录影被拒绝了
南投民间分队说因所付影像为后置镜头造成号牌为反面,
基于行政罚明确性原则,本案不予举发。
之前有用到镜像影像格的案件,通常是要证明车辆的动向,
例如在高雄一定要证明车身有一部份平行就开始变换车道,才会举发
所以会指出车身同时出现在某两格,接着又同时出现在某两格,来证明为同一部车
这样承办员警都有接受,但是车号都是在正前方
不知道违规出现在镜像、车牌在镜像,会不会举发?
如果自己用软件把影片翻正,算不算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