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晚上开车遇到宝,在多辆汽车连贯行驶的状态下,
远光灯恒开,造成许多驾驶人的不满与不悦,纷纷让车,
于是宝从车队后面慢慢晋级到了我的正后方。
之后我们进入了明亮的隧道,遇到红灯停车,
后后方驾驶下车和我后方的宝表达不满,然后宝就关远光灯了。
全程被我的后方行车纪录器清楚录下并检举,今天得到的回复如下:
“...不依规定使用灯光违规态样不宜以迳行举发方式制单,
该类违规态样应以员警现场拦停判定是否违规较为适切,
故本案不予举发为宜。”
我去查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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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条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
迳行举发:
一、闯红灯或平交道。
二、抢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
四、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或闻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
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
五、违规停车或抢越行人穿越道,经各级学校交通服务队现场导护人员签
证检举。
六、行经设有收费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规定停车缴费或过磅。
七、经以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证明其行为违规。
前项第七款之科学仪器应采固定式,并定期于网站公布其设置地点。但汽
车驾驶人之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险方式驾车或二辆以上之汽车竞驶或竞技。
二、行驶路肩。
三、违规超车。
四、违规停车而驾驶人不在场。
五、未依规定行驶车道。
六、未依规定变换车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离。
八、跨越禁止变换车道线或槽化线。
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车驾驶人或乘客未依规定系安全带。
十一、机车驾驶人或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
对于前项第九款之违规行为,采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学仪器取得证据资料
证明者,于一般道路应于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应于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间,明显标示之;其定点当场拦截制单举发者,
亦同。
第一项迳行举发,应记明车辆牌照号码、车型等可资辨明之资料,以汽车
所有人为被通知人制单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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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的没有说不依规定使用灯光可以事后举发...
以后遇到乱开远光灯、雾灯的宝,是不是真的没辙了?
即使承办员警不知情开了单,如果宝知道有这法条的话,
应该还是可以去申诉、撤销罚单!
我这样解读,有错吗?还是有其他罚则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