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车终于掰了 新版定型化契约正式纳入换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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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佩君/台北报导〕不少民众存钱辛苦买车,却买到履修不好的“车王”、“柠檬
车”,经济部预告新版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参考美国法令正式纳入柠檬车换新条款。民
众购车在交付后180日后、或驾驶1万2千公里之后,若因相同瑕疵在保养手册所载之场所
,修4次以上仍无法回复正常,或累积无法使用达30天以上,就可请求更换同型、等值新
车或解除契约。
上一版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在1998年公布,距今已经20年,经济部进行大翻修,并正式预
告。除纳入“柠檬车条款”外,也更新可更换、解约的重大瑕疵内容、3天审约期,以及
收取定金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总价10%。
其中外界最关注的柠檬车条款,经济部参照美国纽约及加州等地立法规定,在预告中正式
纳入。
草案规定新车交付180日以上,或行驶不少于1万2千公里以内(两条件以先到者为准),
若因相同瑕疵于保养手册所载之场所,经4次以上维修仍无法回复正常机能,或因机能瑕
疵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累积无法使用日数达30日以者,消费者得请求更换同型或等值新车
、或解除契约。
不过累积无法使用日数30天的计算,并不包括以下两期间,即第1消费者未依通知取车之
期间 、第2已提供消费者代步车,或补贴相当代步费用之回厂维修期间。
不过经济部也提醒,车辆“机能瑕疵”必须以该车辆本身能达到的程度为主,如该车辆本
质上即不具备该品质者,例如双方约定安装之车内影音设备本来就无法达到音效环绕功能
,就不得以欠缺环绕之功能或其他主观性感受,来主张有机能瑕疵。
而业者“缺料、待料” 之期间,也可选择提供消费者代步车或补贴相当代步费用,但该
期间就不计入30日之维修累计日数内,消费者也应注意。
除了柠檬车条款外,本次也新增审约期至少3天;消费者携回审阅之日期为何,业者应负
举证责任。另外第3条也规定,定金除特别约定外,不得超过总价10%。经济部说明,若是
限量车、订制车或选配车之情形,因为是替消费者量身打造,故实务上业者多会与消费者
约定高于车价10%之定金,此为双方约定;但双方未有特别约定的例外情形下,定金不超
过价金总额10%。
而本次也更新重大瑕疵更换新车条款,若于行驶时,突然起火燃烧,或以下情况维修超过
2次而未修复,包括“1.于排档时或行驶时 ,发生暴冲”、“2.于行驶时,煞车失灵”、
“3.于行驶时,突然熄火故障”、“4.于行驶时,引擎温度升高至极限”、“5.其他重大
瑕疵,有 危害生命或身体健康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