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不晓得有没有人可以解惑一下
日前与出租车擦撞 主要是我追撞人家
对方A是在小型的租车公司租了这辆代步车
因为我有保丙式及第三方责任险 财损
车损的部分保险公司已有赔偿对方
但对方要求负担无法营业的损失
目前是向我们求偿 他租另外一辆车给A代步的天数所算出的出租费用
但以我们的认知 我们责任需要赔偿的不是因为维修期间造成该车无法出租营业的费用吗
?
是否我应该是向对方要维修期间的天数换算成租金,这样比较合理?
第一产保 的第三方财损不包含 营业损失?
不晓得各位乡民有没有类似的经验可以分享一下
感恩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