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10562
远通电收公司办理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TC),自认仅负责建置系统及营运、维护等,
不满立法院于2014年决议,要求远通吸收用路人超商补缴费用的手续费,因此请求交通部高
速公路局支付超商代垫费2483万余元,一审判远通电收败诉,上诉后,高等法院今大逆转,
改判远通电收胜诉,高公局应赔偿2483万余元及利息。仍可上诉。
远通电收主张,2007年与高公局签订“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建置及营运契约”,约定由远
通负责ETC的建置、营运、维护、操作及行销服务,而用路人于超商等通路补缴费用所生的
“手续费”应由高公局负担,或由远通向用路人收取。
远通电收指出,立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院会通过,要求用路人在超商补缴的手续费,应由
高公局吸收,或是远通电收向用路人收取,因此,远通先吸收这部分的费用,但远通电收之
后向高公局请求支付这笔费用,高公局却不愿给付这笔2483万元代垫款,因此诉请高公局应
如数给付。
但高公局辩称,依契约约定,用路人补缴通行费本属远通电收工作范围,手续费即应由对方
负担;而且用路人装设eTag属预付式付费,所以eTag用户于各超商、通路的加值手续费,依
远通于营运计画书所载内容,也属它应负担的收费通路成本。
台北地院依双方契约,认定远通电收与各超商等通路签约目的,是为处理用路人补缴相关事
务,属远通依契约的工作范围,是远通自己的事务,而通路商继续提供代收费服务所生的利
益也归属远通,与高公局无关,判远通电收败诉。
远通电收不服,上诉高等法院,高院认为,远通电收自行吸收手续费成本,因此受到损害,
应由高公局负担超商代收手续费用,今逆转改判远通电收胜诉,高公局应赔偿2483万元及利
息。
心得:
高公局跟远通的ETC官司,高公局接二连三吃鳖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02827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44862
高公局输到脱裤子,远通罚单不用缴就算了,反而还让国库吐钱出来
干脆改名叫远通公路局比较贴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