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超跑条款?未必是好事!

楼主: airforce1101 (我不宅)   2018-12-28 15:59:19
[本文转载自脸书粉丝专页:律师谈吉他]
【超跑条款?未必是好事!】
上周孝子撞超跑,不只撞出了一堆善心人士要帮还钱,还撞出了“超跑条款”这种念头,
说“非故意肇事”要降低赔偿额。
嗯…老实说我并不喜欢。理由我说给你听。
民法有一条比超跑条款还好用
民法第218条规定,只要你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别人损害,当你不幸需要负担钜
额赔偿时,法院可以减轻赔偿金额,让你不至因背债无法维生。
这条规定不限于车祸,只要你“非刻意”造成损害,就有机会降低赔偿额。因此,你可以
说是“豪宅条款”、“珠宝条款”、“名牌包、名牌手表条款”都行,现存的这条规定的
使用方式与超跑条款类似,使用空间又比较大,能保护更多款的“孝子”,如果你知道民
法有这条规定,会不会觉得超跑条款有些多余呢?
新增超跑条款,不见得对孝子有利
第一个理由是,超跑条款的上限到底要设多少呢?
有赔得起100万的孝子,也有1万都赔不起的孝子。同样都是孝,要怎么去划定界线来区分
赔得起、赔不起?
第二个理由是,谁说超跑才会有高额赔偿?
举例来说,105年有个驾驶不慎撞上一台“公路救济车”,因为毁损严重,赔偿贵过,最
后判决赔偿整新车的价额90万。
(参考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5年度诉字第1157号)
105年在云林则是有个人撞坏了公司的租赁“奔驰车”,同样因毁损严重,最终被保险公
司求偿310万元作为更换新车的费用。
(参考云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5年度诉字第261号)
300万的奔驰车说真的不是超跑,90万的公路救济车更与超跑沾不上边,如果有个孝子撞
到的话,因为不是超跑,这些孝子都用不上超跑条款。
第三个理由是,最高额的赔偿不是车损,而是人伤
在106年间的车祸判决中,有将近23笔赔偿额超过300万的车祸赔偿案件,但真正与名车赔
偿沾上边的只有1件(上面提到的云林案),其他22件的高额赔偿,几乎都是“工作能力
丧失”与“精神赔偿”将赔偿金额拉高,与车子多贵无关。
不管是超跑、普跑还是救济车,车祸造成人体伤亡就是会产生工作能力丧失与慰抚金的赔
偿问题。“超跑条款”看起来只能影响到少数高额车损的案件,并不能影响绝大多数的高
额精神、工作能力赔偿车祸案。从这点来看,“超跑条款”的正当性似乎就没有了。
超跑条款可以画下一道界线,但这道界线能保护到多少孝子、到底能不能保障到孝子?我
觉得没有太大的效益,这也是为什么我不喜欢的原因。
真的要修,不如去修民法218
有些人觉得民法218不够用、不好用,或是基于“不信任司法”而放弃这条的存在。这我
同意,但既然如此,真正的修法目标应该是这一条规定才对。
举例来说,民法第218条只有写“影响生计”,但怎样叫生计,其实并不明确。实务上有
的法官是看年收入、低收入户证明或家中亲属有无疾病资料(参考板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0年度诉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但也有不少法官用“举证不足”来推翻被告的降低请
求。
或许,把这个“生计”用薪资、年收入、财产总额、报税资料来具体化,会让法官更好操
作,也能让被告更能预期自己到底要提出哪些证据、证明自己穷到什么地步,就可以减轻
自己的责任。
即便不修法,透过法律的参照解释(例如参考民法第1118条对“扶养义务”减轻的“不能
维持生活”概念),也能用既有的制度来达到同样的减轻效果。
实务上有一个减轻的案例,某劳工替雇主开车工作,某天不幸出车祸把车撞坏,被雇主求
偿35万。法官在审判中发现,原告年收入也不过38万,要他负担这笔费用强人所难,最后
用民法第218条减轻至20万元,等同是足足砍了一半赔偿额。
(参考花莲地方法院民事简易判决105年度花简字第176号)
讲的严重一点,“超跑条款”是一种仇富条款,要求富人在法律上多负义务。
“能者多劳”确实是一种好的概念,但损害赔偿这毕竟不像“税”具有强迫性、国家性,
在车祸案件中要求“量能原则”,除了孝子很可怜以外,我觉得需要其他的正当性才能说
服我。
连结出处https://goo.gl/6BBHWR
心得:
已经取得该律师事务所同意转载,并无更动标题,也不是叶佩文,单纯就法律知识分享。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8-12-28 16:02:00
超额险是最好的选择 肇事者不会破产 受害者得到足够赔偿
作者: z85917131 (z85917131)   2018-12-28 16:09:00
我也觉得保好责任+超额不就没其他的问题了吗
作者: s7024546 (巴哈无伴奏前奏曲)   2018-12-28 16:09:00
然后爽到保险公司
作者: bbbing (无)   2018-12-28 16:10:00
"有机会"这个词听起来实在是有够不靠普...超跑条款我以为概念上是请跑车车主负责的社会险
楼主: airforce1101 (我不宅)   2018-12-28 16:25:00
看看法律人所写的观点事情的思考不是只有一个面向所以无法认同那些超跑设上限,其他不用上限的支持者论点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8-12-28 16:49:00
是三方都爽
作者: applewarm   2018-12-28 19:26:00
作者: dferww55   2018-12-28 19:28:00
既然现行法律已有类似条款,可见相关立法不成问题但是现有法令不够好用,此篇作者主张修218条解决但其实还是直接立超跑条款最快最省事,这都做不到修218条,或有人主张修改个人破产法就更不可能了
作者: neko401 (猫猫战队)   2018-12-28 21:36:00
提超跑条款的都是法盲,没啥好说的
作者: abs135790 (外貌协会会长)   2018-12-29 08:48:00
超跑条款勒、有没有这么白痴仇富、干脆也来个穷人条款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