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kuraHana (樱花)》之铭言
: 原文连结: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23/1488337/
: 原文内容:
: 新北市一名年约20多岁女子小花(化名)指控,昨日凌晨3时许与朋友在北市聚会完,
准
: 备返回新北市中和住处时,透过Uber叫车软件,在北市忠孝东路四段搭乘38岁林姓男
子驾
: 驶的白色轿车,路途中林男将车停下,打开后座车门将她推倒强吻、掐住脖子,甚至
解开
: “小花”所穿的牛仔裤钮扣及拉链意图性侵,小花挣脱后回到家中,事后向警方报案
,朝
: 性侵未遂罪嫌侦办,今凌晨0时许,也将林嫌带回北市大安分局侦讯,详细案情待警方
进
: 一步调查,讯后也依规定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
: 遭指控的林男得知自己可能遭到提告,昨天下午4时许主动前往新北市林口分局泰山分
驻
: 所向值班警员表示,小花指控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还提到当时行车纪录器因为记忆卡
满了
: ,所以没有录到过程,希望可以先行备案,泰山分驻所也请林男前往北市大安分局说
明。
: 小花昨晚也前往新北市中和分局报案,因为担心林男在楼下等待,特别通知朋友前来
陪同
: 至中和警局报案、验伤,中和警方也表示,已制作完成笔录,将全案转交由案发地北
市大
: 安分局侦办。
: 大安分局敦南派出所所长林宇鸿表示,今凌晨0时许,林男已配合警方至大安分局侦查
队
: 侦讯,初步确认林男开车确实有行经辖区,但车辆并无停留迹象,已扩大调阅监视器
,厘
: 清相关疑点,至于详细的事发地、细节也有待进一步调查。侦查队表示,林男到案否
认犯
: 行,供词与小花指控有所出入,将进一步再找小花到案说明,厘清事发经过,全案将
函送
: 台北地检署侦办。(突发中心江宏伦/台北报导)
: 心得/说明:
: 说个笑话,uber的水准好,
: 我看水准就跟小黄没两样,
: 为了自身安全,还是买车自己开最保险。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45541205.A.D9B.html
许多人推文说犯了性侵,不能开uber可以去开小黄,让我们看看法律依据吧!
1.性侵犯能开uber吗?????
uber合作驾驶申请需要检附清白的良民证,这大家应该都知道,来看看良民证会记载什
么吧。
依据“警察刑事纪录核发条例”第6条: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应以书面为之;明确记载有无刑事案件纪录。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纪
录,不予记载:
一、合于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三、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决者。
五、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六、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七、经易科罚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 ,五年内未再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性侵犯若被判缓刑、拘役、易科罚金,因为不记载于良民证,所以“轻罪”性侵
犯仍能开uber。
2.性侵犯能开小黄吗?????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
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儿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四
条至第二十七条、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枪砲弹药刀械
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或毒品 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或曾依检肃流氓
条例裁定应为交付 感训确定者,不得办理出租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法条开头述明“曾犯”就不能办理执业登记,而“曾犯”的定义,在大法官释字749号也
有叙明,包含受缓刑、拘役、易科罚金之宣告的,也算是“曾犯”,都不能开小黄
结论:性侵罪犯只要被关过,两个都不能开。
但如果是被判缓刑、拘役、易科罚金,则能开uber但不能开小黄。
依法看来,目前小黄对于性侵犯罪者的限制门槛高于uber。大家怎么看?
手机排版,伤眼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