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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远通电收不服高公局以国道电子收费ETC利用率,未达标而裁罚逾4亿元,提起确认惩罚性违
约金债权不存在诉讼。台北地院今(19)日认定远通未达违约要件,判远通电收胜诉。可上
诉。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与远通电收的官司,主要是高公局在民国102年,以国道电子收费ETC利用
率,未达合约标准,且改善作为不足,按日处新台币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并回溯自100
年4月15日起至102年8月16日止,共计开罚4亿275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远通电收不服挨罚,提起确认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不存在诉讼,原本案件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
庭审理,104年6月底法官认定为公法上的争议,裁定将全案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但远通
电收不服,提起抗告。
台湾高等法院受理抗告后,同年9月初认定本案契约属私法契约,普通法院有审判权,废弃
原裁定,台北地院收案后重新分案开庭审理,今天做出更一审判决。
台北地院更一审公布判决指出,高公局主张远通电收在100年4月15日起至102年8月16日止的
期间利用率落后,长达855天,违约情节重大,利用率未达65%,无法进入电子计程收费,对
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且利用率低也代表用路人对远通电收的服务品质不满意才不使用,或是
代表远通电收收取服务费减少,将导致财务状况不佳。
法院调查,高公局所指违约,竟仅单纯以落后天数认定违失情节属于重大,且就进入计程收
费的利用率65%指标而言,远通电收约迟一年达成,迟一年固然对契约履行有影响,但审酌
本件契约规模的庞大以及履约期程相对较长,迟一年难认属于重大延宕。
法院表示,若远通电收利用率落后状态确实已达“就服务品质或相关管理事项有重大违失者
”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收费营运管理且情节重大者”的违约情形,高公局为何会将远通电
收就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度的营运绩效评估为良好或极佳。且本案高公局举证不足,
空言主张利用率落后代表远通电收服务品质有违失及财务状况不佳。
法院认定,本件无从认定远通电收有违约,因此判高公局对远通电收开罚的惩罚性违约金不
存在,全案可上诉。
心得/说明:
延迟一年不算重大延宕,那要迟多久才算重大?
高公局认定远通严重违约,然后又评其绩效为良好或极佳,这样岂不自打嘴巴?
实在看不懂在演哪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