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检举到底是否仍应依照警察单位迳行举发标准:
不宜或无法拦截举发,才适用迳行举发
参考过去两则判决文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106 年 11 月 30 日,106 年度交字第 27 号判决文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106 年 11 月 30 日,106 年度交字第 29 号判决文
前面同一台车, 经过多个路口,转弯不打方向灯,被后面同一台车以行车记录器
连续拍摄,并以行车纪影像检举前车违规,经花莲交通队以民众检举影像举发
但都经花莲地院判决撤销原处分,原因很简单: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7-2条,第一句话:
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
迳行举发:........
迳行举发也要参酌当场路况一定要不能或不宜拦截举发,才可以迳行举发。
若该违规发生在路况良好,人车不稠密,车速不快,没有明显不能或不宜拦截举发疑虑的路况,
警察就不能迳行举发,一定要拦截举发。
民众以行车纪录影像检举违规只是警察执法的辅助,
若该路况没有明显不能或不宜拦截举发疑虑的路况,
民众检举的权限不能更甚于警察举发的权限,
且上开判决系争路况,车速不快,人车不稠密,没有明显不能或不宜拦截举发的疑虑。
故不适用以民众检举影像迳行举发,判决撤销原违规处分。
法院判的,详情请参阅判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