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就是停在自家巷口外,遭不明人士或意外损毁后照镜
以下文长
地点:苗栗市丰年路与国华路间小巷(启文国小附近)
时间1:6月2日星期六下午约4点
案发过程:
事情的开始是这天下午4点我回到苗栗后,
刚好巷口有两个车位
(这两个车位位于转角旁空地的外面,没有画红线,也没有挡到任何
家户的出入口),
于是我就停了非靠近巷口的那个位置,
当我停好后,巷口第一间的大妈出来了,
他有点大声地要我不要停这个位置,
还建议我可以停到巷口另一端的车位去,
当下我被吓到了,所以没有录音录影,所以这边也不多做论述了,以免被吉,
总之后来约过半小时后因为我也要出门就顺便把车子开走不停那个位置了
(要开走时还看到他跟正要停我后面位置的那台车做一样的事情)
时间2:7月15日星期日下午约4点
案发过程:
这次我停得比较久,12号星期三中午停好车后
(一样是非靠近巷口的那个位置),
星期四、五、六我人都在台北,到了星期日要开车的时候发现,
我的左后照镜被损坏了
https://i.imgur.com/RyM3Nrk.jpg
https://i.imgur.com/28aglSi.jpg
(图中背景非事发地)
我非常确定我停车的时候有收起后照镜,星期日它也是收起来的,
是在按了电动开关后,第一次按后照镜就发出奇怪的声音 然后打不开,
按了两次按键后才打开,
后照镜外壳也没有任何的损伤,所以合理推断是有人故意打开、敲破后再收回去,
(不然有机车或脚踏车骑一骑还可以伤到已阖起的后照镜,那我也是醉了)
当下立刻报警,然后看看附近的监视器,
很好,就只有巷口的左右两家有(其中一家就是上次"提醒"我不要停这个位置的那家)
警察来了之后,也告诉我这很难抓,且因为监视器属私人所有,他们有权不提供等等
所以我还能怎么做呢?
想过请县政府来画红线,但经交通局朋友看过照片后,应该很难成立
(因为转角其实已经有红线了,这两个车位是在转角后更进来的地方)
想过请县政府装台监视器,但里长表示苗栗市公所根本没经费可装
结论:
这个人世间有太多的不公平,
我也不想把这两件事做多余的连结,
只能提醒大家遇到路霸或是有人"好心"提醒你不要这么做时,
除非你有万全的准备(例如蒐证齐全或是霸气的自己在路口安装一台摄影机)
不然就自己摸摸鼻子闪一边去吧!
或许这次我还要感谢他们只是弄了我的后照镜而已(?)
最后补充法律小常识给大家~
(真的不是骗P币,真的是遇到了才google 才知道还有无形路霸这种东西)
路霸认定标准:
有形路霸:
1.行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马、铁链”等可移动物品或搭置活动车棚,将该路段长
时间占为己用作停车位,并妨害政府对该路段之支配权(提供公用停车位供大众免费停车
之用)。
2.卖车、洗车、修车业者占用道路为工作场所或违规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车辆。
3.车辆违规装置广告看板长期占用道路或停车位。
4.以固定之障碍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积放置活动广告物、拒马、栏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废弃物占为营业处所
或供自己停车之用。
无形路霸:(指未实际放置障碍物占用,而以行动禁止他人停车行为)
1.占用人如破坏停放其“无形占用处所”之车辆,而被害人不在场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
四条 毁损罪,如被害人报案应受理侦办,如被害人提出告诉即移送法办。(刑度:处二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2.占用人如仅以言语要驾驶人不要将车停放于“其无形占用处所”,而无强暴、胁迫之
行为 ,而造成驾驶人不敢将车停放该处,虽未涉及刑法之规定。但如有驾驶人投诉仍应
受理并 对占用人实施告诫。
3.占用人若以言词恐吓驾驶人如将车停放于“其无形占用处所”,将以破坏其车辆或加
害其 生命、身体为要胁,致驾驶人心生畏惧而不敢停车,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恐吓罪移
送法办 。(刑度: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4.占用人以强暴或胁迫驾驶人将停放于合法供停车(指非禁止停车处所)之“无形占用
处所 ”车辆开走或阻止驾驶人将车辆停放该处,不管有无发生争吵,依刑法第三百零四
条强制 罪移送法办。(刑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未遂犯罚
之)。
5.前项占用人如对驾驶人有伤害或当场破坏其车辆致不能行驶行为,除构成刑法伤害或
毁损 罪外,仍构成强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