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与人笔战快速公路定义 写信给公路总局
询问 结论就是我错了 将其回信内容贴版
受文者:如正副本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2月21日 发文字号:路交管字第1070019703号
速别:普通件
交通部公路总局 电子邮件回复函
案由:询问快速公路之定义等事宜。
回复意见:
一、谢谢您的来信,有关您询问旨揭事项,经查“快速公路”与
“快速道路”之区别说明如下:
(一)我国所称之“公路”,系指公路法第2条第1款所列举之国 道、省道、县道、乡道及
专用公路,且可供车辆通行之道 路而言。换言之,若非属前述之道路,即或亦系供车辆
通 行,亦不能称之为“公路”。
(二)主管机关: 1、“快速公路”属交通部颁“公路路线设计规范”1.2.2交
通功能分类之1。依公路法第3条,公路主管机关在中央 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在县(市)为县 (市)政府。
2、“快速道路”属内政部“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 准”第3条市区道路功能分类之1
。依市区道路条例第4 条,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 辖市政府;
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二、有关您来信所列举之台北市市民大道高架道路及洲美快速道路
等路段,系属前开“快速道路”之范畴,爰不受“高速公路
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之规范,惟仍应遵守“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之相关规定。
三、感谢您关心路政,欢迎至本局网站首页填答满意度调查表,供
业务精进参考。
交通部公路总局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