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看到留言下面,有关法律部分的推文有点散乱,因此帮大家总结一下,希望版友们能对
法律有一些概念。
首先,台湾属于成文法国家,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写在法典里面”,因此与美国不一样。美
国是不成文法国家,因此法官依照个案事实做个案判断。
再来,台湾骨子里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互相制衡,而这三个机关
要怎么做事呢?粗略的了结就是不能违反宪法。
宪法里面有一个原则,就是“法治国原则”,他有几个下位概念,亦即 依法行政、依法审
判。
这里的“依法”又是什么呢?大概有个了结就好,就是立法院立法委员所做成的法律。 因
此原则上,行政与司法,是基于立法院所做成的规定来做事。
那我们回到酒驾事件,今天警察执行勤务,是否有依照“立法委员订定的法律”来做事?
如果没有,那警察就是违法行政。
如果有,那我们就看向法官这里。
法官有依法审判的义务。当一个法官做出违背常理的判决,理由通常有二:
其一是这个法有问题,而法官没有暂停审判声请大法官解释,而直接依照不合理的法院来判
决,也就是俗称的“法匠”。
其二,就像许多民间公司一样,位居高位的通常是上了年纪的人,在法院也一样。法院以前
有判例,现在有庭务会议,旨在统一法官的见解。不然一件事对到A法官与B法官,做出来的
判决却不一样,是一件很吊诡的事。
那么终点来了,30岁的人跟20岁的人都有代沟了,何况那些年长者?
不好意思离题了,让我们回到原点,当你认为法官依据法律做成的判决有问题,最长远的方
法就是“订定合理的法律”。
那么事情就明朗了,我们伟大的立委只会上政论跟丢水杯,无怪乎台湾被称作法律的沙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