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大实在很有心,提出的问题也很不错,而且猛一看还真的会以为是对。
不过,回归实务面来说,我只能说b大的中文可能真的不好。
保险公司依第三人责任险赔偿的根据,的确就是依此条款。
第六条 直接请求权
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确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得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其应得之
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赔偿金额,其金额之认定,依下列规定:
一、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损害赔偿金额,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二、经当事人双方于诉讼上或诉讼外以书面达成和解,并经本公司同意者。
三、当事人双方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达成调解,经该管法院核定,并经本公司同意者。
简单来说,就是依三种方式确认赔偿金额并赔偿:
1.法院民事判决
2.和解,且经保险公司同意金额
3.调委会调解,且经保险公司同意金额
b大所说,的确是取得视同法院判决核定之金额,结果相同。
但是过程完全不同,保险公司的确可依照2或3拒绝赔偿此金额。
为什么,因为b大所描述的,很明显是2或3的状况,而不是1的状况。
想透过2或3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赔偿金额就是保险公司同意啊!!!
另外,厘清一个观念,理赔专员的角度,绝对是以"合理"为标准,没有理赔会单纯想压低
金额而害保户被告,告诉的权利,又不是在理赔身上。
保任意险绝对不是保心酸,只是要知道自
己保的是什么保险,不要被告就觉得是理赔的问题,因为我遇过太多提告的案件,不是保
户太白目,就是对造要求太不合理,理赔想赔,也赔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