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大大晚上好,
小弟我前月底台风夜于国一中部路段发生车祸,
简述发生状况如下:
对方A车,我B车
A车行驶于国道内侧不明原因自撞内侧护栏后失控打横停放于中线车道,车头朝向外侧车
道
(水漂?爆胎?闪神?都有可能,
我虽看过行车纪录器仍无法判断实际情况,故不妄加臆测,
但确定有擦撞内侧护栏,因A车前保杆于内侧车道)
B车撞上A车,造成A车右半边及B车车头几乎全毁
----处理经过----
A车驾驶及B车乘客2人当下即由救护车送医
人员部份以B车副驾驶座乘客肋骨断4根较严重外,余均皮肉小伤
当下由我(B车驾驶)随拖吊车前往国道警局做笔录,
惟当时事故登记联单仅登载如下:
第一栏 A车驾驶
第二栏 内侧护栏???
第三栏 B车驾驶
后因对方保险公司要求补登B车乘客于第四、五栏
----疑问如下----
1第二栏登载《内侧护栏》目的是?
2以追撞的普遍案例看后车肇责通常较高,但本案B车放在第三字段,追撞肇责部分是否
仍然以后车为主?还是有其他判例可参考?
谢谢板上先进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