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zxc617 (西斯板常威)》之铭言:
: 小弟前阵子被三宝攻击
: 状况是这样
: 小弟骑车直行前进
: 三宝在路边突然骑车冲出来
: 在物理极限下
: 小弟根本无法煞车
: 这两天初判表下来了
: “应注意而未注意”
: 询问一下行情
: 我方还是要担3成财损
: 三小啦
: 这什么条款
: 如果他是假车祸 那我不就赔到脱裤子。
唉
台湾的法律其实很烂, 跟不上时代,
立法委员又像尸体化的样子.
在学界普遍认为 "过失"的定义,除了法条上写明的 应注意 能注意 而不注意
有个条件就是,"预见可能性".
之前有个 高速公路案例 , 有辆巴士抛锚停在路肩, 车上有个精神病人跳下巴士
在高速公路上乱跑,结果后方车辆无法闪避,撞死这个人.
最后法院判无罪 , 因为 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预见可能性很小. 为什么小? 因为是高速公路,专门给汽车跑的,
人不会无故在上面跑 ,而且这个人还是跳车的.
回到你这个案例, 一般道路巷子口会不会有人突然冲出来? 预见可能性大不大?
orz
就这样中了过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