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保险公司不承认出险

楼主: chiayohowma (加油好吗?)   2017-04-16 22:47:16
※ 引述《AppleRing (AppleRing)》之铭言:
: 之前不小心擦撞到违停的车辆
: 当下是认赔了跟他说我交给保险公司理赔
: 结果我打给保险公司
: 他们跟我说我的保险人员不在
: 要我留资料他们会处理
: 然后过了一阵子我收到了对方保险公司跟我要钱的信件
: 打给对方保险公司问怎么了
: 她们说可能金额有问题会再跟我保险公司联络
: 结果又过了一段时间收到了欠债的信
: 才知道根本没出险过
: 我的保险公司说要我当初填出险单才算出现
: 之前也出过险好像不是这样
: 后来才知道因为我是用折扣过的保险所以没有特定人员负责
: 现在超过半年了我也不能出险
: 请问这样我该怎么做阿
保险法第58条: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险人应付保险责任之事故发生,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于知悉后五日内通知保险人。
因未完成理赔程序(填写理赔申请书等...),就保险人立场,本案并未成立
加上除斥期间(五日)已过,在法律上,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站的住脚,
你只能想办法证明,自己在发生事故五日内有通知保险人(有难度),
另外推文中出现的两年时效,为保险法第65条:由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
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下略),但因危险发生之通知时效
已在58条中有明文规定,故两年时效无法适用本案例。
文后附上现代保险杂志,一篇关于理赔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若有其它意见,还请各路高手补充,感恩。
https://www.rmim.com.tw/news-detail-2212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4-18 11:22:00
个人也不认为 58 条当初订来是要给保险公司脱责用的58条主要还是为了让保险公司能够及早介入,保存理赔证据58条是对应63条,换言之,假设是一件产险火险案保险公司的人本可以及早介入勘查协助厘清结果拖很久才通知保险理赔,保险无法取得证据事后被查出来是纵火,而且是投保人纵火或是怎样....这些都是损失
作者: haggis (haggis)   2017-04-17 00:16:00
推,长知识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04-17 00:52:00
法条解释错了 建议咨询律师违反58的效果看63条本案例还是可以用65条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7-04-17 01:20:00
65条到底哪里不能用,58条不是只说明通知义务?59条第3项说明危险增加需负赔偿责任,但并未有危险增加阿
作者: AppleRing (AppleRing)   2017-04-17 02:37:00
我问过律师了58条错了 期限都是2年
作者: junwei1218 (不要钱的最贵)   2017-04-17 06:14:00
洽法律专业才是正解,保险公司专员也不是完全的专业家人曾经在停车静止下被年轻人追撞,上警局对方笔录也承认100%肇责,两个月后保险公司居然要家人出席在年轻人户籍地的调解委员会,我就打去保险公司说调你妹,家人要是因为这样扯上官司问题,我请律师陪他们玩之外,顺便也会陪你们公司法务好好交流一下,相信我理赔专员很多时候是搞不清楚状况的,别他们说什么都吞
作者: qbaow (白海豚)   2017-04-17 10:35:00
5日内应通知,但未说超过5日保险人可拒赔所以本法65条另有规定,超过2年不请求而消灭,答案就是2年58条的罚则写在63条,是指延误造成的"衍生"赔偿,例如利息车祸本身的赔偿不属衍生赔偿,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任且65条第3款规定,2年起算是由对造请求赔偿之日起算并非车祸发生当日
作者: tntbear (苦命上班族)   2017-04-17 11:01:00
上除斥期间(五日)已过,在法律上,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抱歉,恕我直言,只说5天内应通知,但没说5天超过了保险人得拒赔,以前一堆客户超过5天,我们也没拒赔阿保险公司敢这样搞,真的不用做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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