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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针对消费者购买纯电动车免征货物税的“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修正草案”,眼看
即将于2017年1月27日到期,因此于2016年12月8日审查通过条例修正案,2度延长免征货
物税之优惠,裁示将延长免税年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免货物税条例2度延长
还记得立法院于2011农历年前通过纯电动车3年免征货物税法案,当时表示自2011年1月28
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消费者只要购买纯电动车辆,可享免征货物税的税赋优惠;不过
后来到了2014年1月21日,财政部认为有继续推行示范运行和税赋减免的必要,因此行政
院利用立法院授权之“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减免年限”的权利,延长3年至
2017年1月27日。
不过随着2017年1月27日即将到来,财政部因此于12月8日表示:“为实现政府绿能科技创
新产业愿景,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能电动车辆,带动电动车及相关产业发展,及达节能减碳
政策目标,该部拟具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修正草案,亦于今日初步审查通过,修正第2项
规定,对于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车辆并完成登记者,自2017年1月27日起再延长
免征货物税期间至2021年12月31日。”
所以在延长将近5年的情况下,未来只要是有登记挂牌的电动车辆,都将可继续享有免征
货物税之优惠。
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3内容
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1目之1所定汽缸排气量在2,000c.c以下之小客车,包括马达最大马力
在208.7英制马力以下或公制马力211.8匹以下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小客车;同目之2
所定汽缸排气量在2,001c.c以上之小客车,包括马达最大马力在208.8英制马力以上或
211.9公制马力以上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小客车。
于本条文生效日起3年内购买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车辆并完成登记者,免征该等车辆
应征之货物税。前项减免年限届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视实际推展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减免年
限。
心得/说明:
和原本的一样,虽然不满意但可以接受
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用车环境
充电站少,有时候还会被燃油车当做停车格
如果不好好改善,台湾短期内的环保车还是以油电车为最佳解
不过油电车减税的门槛似乎也过于严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