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 这实在是非常经典又重要的议题耶
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牺牲选择
的确应该要立法强制规定
在完全无可回避的情况下:
1.多数人与少数人 牺牲少数人
2.老年人与中年人 牺牲老年人
3.中年人与婴幼童 牺牲婴幼童
4.老年人与婴幼童 牺牲老年人
以上四项其实在医疗伦理中也找得到
医师在相同救护机率下
如果只能救助其中一位
必须选择对于整体社会伤害较小的
如果自动驾驶这样设定牺牲逻辑顺序
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至于车上乘客与车外路人的抉择上
我认为应该要牺牲车上乘客
毕竟乘客有车体保护
况且也是乘客自己选择了自动驾驶
就应该概括承受选择自动驾驶的命运
当然这需要立法强制规定
否则有钱车厂怎么可能得罪自己的客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