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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鉴定无过失也没用 辗毙酒醉路倒男仍遭判刑
2016-09-09 16:56 联合报 记者袁志豪╱即时报导
陈姓出租车司机去年开车行经新北市板桥区大同街,当时酒醉黄姓男子倒在马路上,陈直
行辗过,黄肋骨碎裂、送医伤重不治;事发后陈留在现场,向员警自首是肇事者,新北市
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二次鉴定,均认定黄自行倒卧在车道上,是肇事原因,陈没有肇
事因素。
但新北地院法官勘验陈姓司机的行车纪录器后认为,由画面显示,陈仍有4秒时间可反应
,应注意且能注意车前状况并随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本件事故发生,却疏未注意
而贸然前行,认定陈有过失,今天依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4月。
判决指出,68岁陈姓出租车司机去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辗过53岁黄姓男子,事发后黄抽血
验出酒测值达1.7毫克;对此陈供称他有开大灯,但天色昏暗,只能看到车前约4、5公尺
,黄躺在地上,他没有办法注意,因此没有踩刹车。
陈的律师指出,黄姓男子夜间醉卧马路,违反交通规则,陈并无过失、且无预见可能性;
陈的行车纪录器是红外线摄影镜头,影像会稍微亮一点,拍摄的画面会比陈实际上看到视
线影像更为清晰,拍摄视角比陈坐在驾驶座上的视线更高更广。
律师指出,因此当陈察觉黄倒卧在地时,已经没有足够反应时间及煞停距离,无回避可能
性,新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二次鉴定也均认定肇事原因是黄酒醉路倒马路,陈依
信赖原则可主张免责。
但法官认为,当时道路上有路灯照明、广告招牌灯光闪烁,对面有便利商店营业,行车环
境有相当光线;黄姓男子倒卧在车道,陈姓司机的行车纪录器在距离35公尺处已拍到画面
,且路过的行人有伸手指地、行驶在陈前方的车辆也有闪避。
法官指出,从行车纪录器可看到黄姓男子时,至陈姓司机车辆辗过他,其中有4秒的时间
,陈却没有减速,也没有刹车;且因前车有突然偏离直行路径,一般驾驶应该可以知道前
方出现突发状况,且路况多变,行人闯入车道并非鲜见,非如高速公路上可高度信赖不会
有行人闯入车道。
法官认为,陈姓司机对于前方可能有事故或其他状况,并非全无预见可能性,因此不采纳
鉴定委员会报告,认定死者过失为肇事主因,陈亦有过失。
基本上法官跟脑补还是有点距离 毕竟他是须要看最多证据(事证 物证 鉴定报告) 的人 XD这个一定是要拿判决书出来批判(讨论)的如果借由这篇报导再作心得讨论 更为失真【裁判字号】105,交诉,23刚刚去查了一下,有兴趣的可以翻翻。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判决 105年度交诉字第23号
应注意而未注意,重判3年。300万和解马的每次都这样
是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喔 台湾人怎么错误的可以永传千年,正确的文句却无法传承下去 XD稍微看了判决书 觉得记者必重就轻的部分还满多的
讲白话就是,会满影响一般人对此事件的正确理解 观感
恍神其实就是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意思判刑四个月感觉还算OK?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6-09-09 17:55:00不引战还叫记者?
判决书清楚很多 倒下处有明显灯光 前车也有避让而且也说到夜间既然自陈视线不良 则自当减速慢行
好奇法官有在相同环境下去现场看过吗?那他如何判定能注意我看完了,只能说不服的话就上诉.........
作者:
berryc (so)
2016-09-09 19:04:004秒换4个月
作者:
chewie (北极熊)
2016-09-09 19:10:00过失致死最高二年 四个月应该算是认定有责任但不至最重
作者:
chewie (北极熊)
2016-09-09 19:26:00哦 没注意到是司机 感谢 那比例更清了
作者:
cystal (专业代PO)
2016-09-09 19:59:00隔热纸几趴 没写吗
作者:
xiaoxiao (xiaoxiao)
2016-09-09 20:02:00标题骗法盲用的,这次判决并无问题
作者:
horb (猴柏)
2016-09-09 21:40:00台湾每个人都是反射神经超强 一定要注意到所有事
作者:
sumwind (我来看热闹的)
2016-09-09 22:17:00像这种醉倒在(道路上)的,像尊神一样要闪他防碍交通了吧
作者:
guohuo 2016-09-10 05:20:00楼上不意外
作者:
vatog (...)
2016-09-10 10:51:00判决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