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hsjds (如意)》之铭言:
: 如果以现行法规来讲,开超过120km/hr的人相较之下更应该是大众挞阀的对象了。
: 我可不知道有哪条法规叙明有急事就可以合理超过时速限制 (警车执法除外)
: 在这点上真的就只能说:不满就去修法吧!
很是认同这一点,不满的就去推动修法吧。
以相同的标准来看限速:
1.每个人动态视力差异很大,平均反应速度也不同,规定限速定值不合理!
2.每台车的煞车性能、载重也不同,以相同限速要求满载小车和煞车点满跑车不合理!!
3.乡下的省道和台北市的省道或国道,交通情况天差地远,要求相同限速更是可笑。
因此,我们该要求每次上路前,测定当次开车的驾驶动态视力、煞车性能和行进路线,
而在车上自动限速以避免伤害他人吗???
这听起来很可笑,但就是您的说法,只是从隔热纸换成限速罢了。
每个人对光感有差异,但也有"平均"值,这并不是应该合理化超黑隔热纸的理由。
就像每个人动态视力差很大,但也有平均值可供参考去订立合理的限速值。
真需要很黑的隔热纸,是不会戴墨镜喔?真的还太亮,请考虑眼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