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使用车子,都不想发生车祸,一旦发生车祸,就会出现肇事责任的归属问题。
http://www.trvsa.org.tw/6.htm
按照中华民国车祸关怀协会提供的介绍,http://www.trvsa.org.tw/6.htm
肇事责任,是依据:
警员“现场处理”所蒐集的证据,包括
1.被害人证词、
2.肇事人证词、
3.目击证人证词、
4.现场迹证、
5.车体迹证、
6.人体迹证等,
经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
再经由“路权侵权行为”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行为”的归责法则,
判定当事人的肇事责任。
所以,
一方面,这表示法律所分析的肇事责任,是依据蒐证而来(未必是事实之全部)
另方面,是由“路权归属”、“用路人行为”两者,进行责任归属。
特别提醒,并不是只考虑路权而已,包括用路人行为,都会考虑进去。
所以为何有时会看到,有人跳脚:“路权明明是我的,我为何还要负责?恐龙法官!!”
就是这道理。
肇事责任鉴定出来,也不会说谁的责任几成,或几%,而用不同的术语表示责任多寡,
依序为:
“XXX为肇事原因”、
“XXX和OOO同为肇事原因”、
“XXX为肇事次因”、
“XXX亦有过失”、
“XXX亦有疏忽”、
“XXX稍有疏忽”。
至于看到几%责任,这其实是依据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一份依据而来: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insurance/page3/3-0-M-5c.htm
这里面就可以看到各种常见车祸,所使用的理赔标准为何。
再来就是,常常会看到“绝对路权”4个字,
像是:我是直行车,所以我有“绝对路权”。
这个其实误会大了,有“绝对路权”,就会有另一个词“相对路权”
绝对路权表示的其实是:“一个路段,同一瞬间,只会属于一个使用者”,
而不会出现“甲跟乙都可以使用,其中甲有70%,乙有30%”的相对概念。
只有理赔或是肇事责任分析时,才会出现同时都有责任,只是高低差别而已的相对概念。
接下来针对路权的叙述,主要来自警察大学交通学报的这篇文章:
http://ts.cpu.edu.tw/ezfiles/85/1085/attach/85/pta_9315_4359270_63314.pdf
另外,路权表示
“人(或车)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权利(吴宗修,1994)。
举凡未获此权利者,在该时空下使用或通过该道路,
其生命、身体或财产等法益,将不受法律之相关保障,
甚至即使未发生交通事故,亦需受到法律之责罚。”
这也是为什么“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最大?
因为在“行人穿越道”这个范围内,行人永远是路权的唯一优先拥有者。
这里面也提到一个概念:路权是有范围限制的。
“举例而言,一个时速 40 公里的车辆,是无法对其前方一公里之道路主张其路权的。
因此,当超越某一距离以外时,其对相对人之侵入车道行为,
将不能再解释为侵入路权,亦不能再成为路权主张或法律归责之依据。”
也就是,一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跟在市区中行驶的汽车,
其前方路权实际距离也不会相同。高速公路上的前方路权距离,势必比较长。
所以,一辆汽车前后左右的路权,都有规范限制:
1.左右以车道范围为限
2.前方以该车最短停车视距或安全跟车距离为限
(1)车阵中第一辆车,或自己单独一辆:
驾驶人自发现前方路况危隩,至车辆紧急煞停之最短所需停车距离。
(2)车阵中正在跟车的车子:
因应前车紧急煞车,避免追撞之最短距离。
3.后方则以车身尾部为限。
所以,在这个范围内,如果其他人车任意侵入,责任不该归属于路权拥有者。
在这范围内,若是被插队、其他人车忽然变换车道、钻车或同车道并行,造成事故,
是可以主张路权被侵犯,而且不及反应。
以这个标准来看,其实开(骑)车上路,就是一连串彼此互相侵犯路权的行为,
容易发生事故也很正常。
最后,提出3个问题可以让大家思考:
1.如果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一辆时速开到100的汽车,他的前方路权该是?
a.以实际车行速度之最短煞停距离为限?
b.以该路段速限上限速度之最短煞停距离为限?
2.一个无号志的,有分支道与干道,但是干道距离路口20公尺处有个转弯处,
这个路口的路权是优先属于?
a.已经进入干道直线段的干道车辆?(车子已经开到下图中的B点)
b.还在弯道前,但距离路口已经在安全煞停距离(比直线距离长)内的干道车辆?
(车子还在下图中的A点)
http://imgur.com/a/FxJ0L
3.一个行人穿越道,本来没有人在上面,就在车子要通过的1秒前,忽然有行人跑出来
这时候这个行人穿越道上的路权是归于谁?
a.车子(因为他的前方延伸路权已经先超过行人穿越道)
b.还是行人
希望这些内容跟思考问题,能让大家在路上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