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算老问题了
而我之前刚好有寄信去问警政署交通科
我把回复跟大家分享一下
依据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8条1项3款规定:
“内侧车道为超车道。但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
于内侧车道。”,另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1项3款规定:“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车管制及管理事项之管制规则
而有下列行为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三、未依规定行驶
车道。...。”先予叙明。
依规定内侧车道为超车道,完成超车动作后即应变换回原车道,但考量到高速路公路容量
及交通状况,允许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
车道;
如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发现后方有更高速之车辆逼近,相关法令虽未规定
须礼让后车,然前揭法规立法目的,旨在发挥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因此,为维持高速公
路行车顺畅及维护您自身行车安全,建议您于利用内侧车道超车后,在安全的情况下尽速
驶回中线(中内)车道。
简单来说就是希望后面有车比你快的时候,请回到中线增加使用效率
希望大家不管在平面或高速公路 请多注意后照镜喔!
我也常遇到一堆闪灯不鸟的 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