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国道事故为什么不重罚?

楼主: blackjack17 (Jack)   2016-02-12 00:57:10
结论
(一)开车时遇到ABCD状况而让他人受伤,都可以能被判处过失伤害罪。
(二)国道车祸或在行驶国道上发生状况遭加重裁罚是有可能实施且可能合理的。
下面论述很无聊,看上面结论就好了。
首先 (一)AB两车间关于金钱的问题,可以和解或调解,这是民事问题
(二)政府要裁罚A车,这是行政罚的问题
(三)检察官起诉A车驾驶过失伤害罪,这是刑法的问题
1.你可能搞错刑法上因果关系跟过失,还有行政法的故意过失,
或是说你把他们都混为一谈,或是说我可能会错意了
以你举的例讨论在刑法上的定义:
A车撞B车导致人受伤,A车是不是造成人受伤的原因,这个是因果关系
A车驾驶前有无检查轮胎的行为,讨论有无过失,这便是刑法过失的问题
2.你举例的ABCD案例根本不可能讨论过失的问题,
你问人家有没有过失有点逻辑上的怪异。
因为停留在国道上并非是一种犯罪(公共危险罪是有可能的)
,除非你停留在路上然后使人受伤,才有可能讨论有没有过失伤害
如果因为ABCD案例使人受伤,的确可能遭受法院判决过失伤害罪,
刑法上对于过失的论述,与故意犯罪不同,必须将行为时序拉长讨论 ,
拉长时序逐个讨论,都可能遭法院判处过失伤害罪,也就是有过失。
举D例讨论:在行车前明明知道马川许久不换机油,
可能因为突然缩缸挂点失控导致用路人受伤,但却认为不会发生,
迳行将车子开上去,然后车子真的失控使人受伤,
行车前不换机油的这个行为,这当然是有认识的过失。
当然每个案件根据事实具体适用法律,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但是限缩在ABCD这几个案例的时点上有点奇怪,毕竟这是假设性的案例,
只会出现在考试上,而考试也会多给一点事实叙述,
实际情况如果使人受伤而有过失,的确可能被判刑。
2.而如果行政法规定,在国道上抛锚或是停留裁罚10万元有没有可能?
当然是有可能的,只是目前可能性很小很小。
30年前很难想像坐在后座未系安全带会被罚1500元,
我到现在也觉得很难想像,但它现在就是要罚了。
法律是有一套既定的规范或原则,
但是法律的确可能因为立法者的想法而改变,
就像酒醉驾车因为媒体频繁报导跟民意高涨而逐次修改一样,
行政法跟刑法的确都可能因为国道车祸事件频传修改,去规范国道上的行车行为,
或著是加重裁罚,但可能很难罚到10万,
原理并不只有所谓的比例原则,还有罪刑相当原则,
当然还有一些法律经济学的问题,所以这是有可能且可能合理的,
只是目前看起来可能性很小很小。
你觉得喝酒开车在路上很危险,就跟车子在国道上突然失控一样是很危险。
不过法条一定不会这么粗浅,就写"国道上抛锚者,罚十万"
问题也并不只是如何定义类似抛锚,而是在取舍这会造成多少影响。
当然以上都只是以法律的角度讨论,有可能且可能合理,
但以目前看起来,如果真的这样立法,立法者实在十分愚蠢。
最后是个人浅见,我觉得马路上最危险的是闯(ㄙㄢ)红(ㄅㄠˇ)灯,
闯红灯比酒驾危险太多太多了,很想知道开车闯红灯罚十万会怎样。超可怕der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01:01:00
你看我的回文要看原本发文者的原意,他们的意思是说你抛锚或意外停在路中间就类似公共危险罪,先罚10万他们认为的"过失"是指你让车抛锚在路上我当然知道我举的那些案例当然都没有过失可言,问题
楼主: blackjack17 (Jack)   2016-02-12 01:03:00
所以他们这个意见非常愚蠢,还好它们不是立法者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01:03:00
是原文的逻辑本来就很OO,我是顺着他们的话去点谬误所以你指点我说那些情况当然都不是过失很奇怪,因为我本来就知道啊= =
楼主: blackjack17 (Jack)   2016-02-12 01:28:00
如果没有办法讨论过失就不要提出来,再者法律层面的论述是相当严谨的,原发文者的提出来的东西其实是可以讨论的,毕竟车子突然在国道失控是有相当危险性的只是我觉得就目前法律其实已经完备,不需要专法制裁如此而已,如有冒犯敬请见谅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01:35:00
所以你会看到政府就一些简单可以观察的部分进行管制与裁罚,例如胎纹深度就是如此。这种有危险的状况能免则免,这我并没有反对意见
作者: cpan2   2016-02-12 01:38:00
推黑杰专家讲解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01:38:00
我认为他们的论述有问题的在于将很多状况一致归结为人为的未注意过失。而我认为他们的概念是错误的,所以举那几个状况的用意在于点出很多状况根本不可能归结于人为过失,仅此而已你还是没弄清楚,我的意思只是”一律认定是车主过失很蠢”,举例意思只在点出这个谬误。至于过失有没有必要或可不可以处罚,我并没有要否定这个概念,只不过并不是像原文那样认定而已,你不要解读错我的意思然后认为我犯了逻辑谬误
楼主: blackjack17 (Jack)   2016-02-12 12:17:00
所以我的最后一个可能是我会错意,不过这也来自于你的论述再者,你的法律论述也是有问题的,如此都可以被推优质好文,可见大家的法治教育的确十分不足我们讨论的点不不一样,我针对是你的法律论述有问题
作者: saitou68201 (漂泊不定)   2016-02-12 12:41:00
我比较倾向你有些误解我的意思,我不否认我在论述过程中省略很多,例如A车B车的案例那边我省略讨论事故的因果关系,毕竟如果A车抛锚,但有警示也很显眼,B车还直接加速撞上,那当然就跟A的过失没什么关系。但我并没有要说法律不可以裁定过失与否,实际上是可以的,而是”不能像原文那样一厢情愿的去裁定”你在回文中认为我想表达的是”很多状况根本搞不清楚谁的责任,怎么可以裁罚”,这部分你的解读也完全不正确,若你看清楚我的原文,你会发现我是在假设若按照他们想的那样,法律会产生多少的谬误。事实上法律可以裁定有无过失,有些可能归咎于车厂,有些则可能是车主,或者如你所言最后被认定无过失责任之类的,这我都同意。事实上法律会渐进规范,例如裁罚车厂的造车过失,或进一步裁罚车主的过失,但我希望你不要解读错我的意思,因为我实际上并没有要表达”你认为我想表达的那些东西”当然我可以看得出来你应该有相关的背景或认识,所以可以指出一些比较深入的东西。但是我在网络上的发文是为了方便理解而省略一些东西没特别去论述的,可能因此而让你产生了我搞错什么的感觉,但并不是那样。当然我也不否认跟你的讨论是比较有意义的,比起下一篇的废文来说好太多了
作者: BillHuang (能登かわいいよ能登)   2016-02-12 14:27:00
还好上一篇没跟风
作者: cyber0305 (下一步的方向)   2016-02-12 22:05:00
行政罚跟刑罚的处罚目的跟强度本来就差很多,不该混为一谈,另外,只要事实的认定可以符合法条构成要件的要求,ABCD确实都可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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