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没撞到人算肇逃? 女驾驶遭判一年四个月

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16-01-29 21:32:18
※ 引述《wohahala (Roy_Tw)》之铭言:
: ※ 引述《priusalpha (Prius Alpha)》之铭言:
: : 新闻连结:
: : 事发当时虽然有减速,但是并没有停下来,竟然因此吃上官司。
: : 叶小姐跟法官说,他以为摩托车跟其他车辆发生擦撞才会倒地,
: : 但是法官认为虽然骑士是自己摔倒,叶小姐没有过失致死,
: : 但是明明知道有人摔倒却没有下车帮忙,认为他肇事逃逸,重判一年四个月,
:
: 超好笑的判决
:
: 假如是 有责失 没碰撞 但是导致人摔倒 这样判还有理
: (举例:汽车不礼让机车 绿灯直接右转 导致机车雷残)
:
: 但是
: "零"责失 "零"责失 "零"责失 还可以判一年四个月?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85-4 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起跳一年以上,很重的...
基本上呢,
肇事 跟 肇事责任
"是两种情况"
肇事,顾名思义,就是 发生交通事故.
肇事责任, 则是 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换言之,即使整起交通事故,某甲有遵守交通规则,在[责任]这一边[无肇事责任]
但 同样的也是 肇事的其中一方.
法条这样子明文规定
就是为了避免 发生交通事故的任一方受伤,因另外一方的逃离现场
不施救援助的行为,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死亡"
而这一条(185-4),本身类似 遗弃罪 的变形 .
:
: 以后我骑车雷残 直接说隔壁汽车开太快吓到我叫他赔就好
: 他不赔 我就说他肇逃
很好啊,知道什么叫做 诬告罪 吗??
大家都有行车纪录器,
更何况,雷残之后,应该先担心自己的生命,会不会被后面的车子辗过吧.
怎还有人会先想说, 要敲竹杠??
:
: 这个判决也告诉我们 做人别太老实
知道这条法条(185-4)修法加重(原条文在102.6.11修正,原刑度是六上五下)
之后,在185-4修正前,同时另外一个法条也立法通过
这个法条叫做 紧急医疗救护法 第 14-2条
(俗称的 好萨马利亚人法)
====
第 14-2 条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
也就是说,这几个法律制定的目的都有其关联性,
都是为了让这个社会的组成份子,能够互相帮忙.
当任何人有需要帮助时,都有其他人愿意伸出援手,
而伸手不需要顾虑事后会被陷害污蔑甚至点点点点的可能.
但同样的,也对于弃他人于不顾者增加刑度,以吓止逃逸的念头.
: 坦白说看到有人雷残 结果要被判刑
: 或许说不知道 可能无罪
法律就是 希望你伸出援手,懂吗?? 懂吗?? 懂吗??
(很重要,所以要说三次)
不爽就去跟民进党讲,说废掉 185-4 不就得了???
:
: 以后看到车祸 有人问都说不知道
对啊,当发生事故的,结果是自己身边的人,
怎~~~~办~~~~呢??
新闻也有报欧, 儿子看到前方交通事故,下去救援,结果就是
救到自己老爸~~~~~~~~~~~~~~~~~~~~~~~~(老爸开前面,翻车的样子)
这位施主,您希望当您的至亲发生事故时,
所有人都冷漠的看着他慢慢生命消逝吗??
有朝一日,倘若真发生在您身上,您还会觉得自己现在的认知是OK 的吗???
总之,简单讲
"肇事责任"可以 事后去厘清,该还你公道的,绝对会还你.
但肇事当下时,多一个人关心,多一个人伸出援手,
绝对是 有好没坏
法律就是这样告诉你的!! 就是这样修的!!
社会就是不该冷漠!!!
: → shermanqoo: 那你要怎么证明对方吓到你? 01/29 16:49
: → shermanqoo: 肇责跟肇事不一样,肇事不用有过失 01/29 16:50
: → shermanqoo: 本案凹到零肇责根本是赚,不然你还要赔钱 01/29 16:54
: 推 kimo9823: 连碰都没碰到也算肇事也很扯 01/29 16:55
: → hilterp: 说不知道 如果路口有摄影机妳一样GG 01/29 16:55
: → shermanqoo: 零肇责当然也可能有救助义务阿 01/29 16:55
shermanqoo 大大讲得很中肯,就是那个 救助义务
: → hilterp: 还当场被拆穿说谎 罪加一等 01/29 16:55
: → hilterp: 简单的说法官认定 汽车驾驶属于事故现场的一环 01/29 16:56
: → hilterp: 你驶离你就是肇逃 01/29 16:57
: → hilterp: 法官判的就是认定汽车当时有逼车行为 01/29 16:58
没看到判决书,这部分就暂不置评.
: 推 kimo9823: 以后我骑车自己摔倒 然后说隔壁按喇叭害我 01/29 16:58
您要不要先转头看看后面疾驶而来的大货车,
(大概还剩下 0.5秒的人生可以让您牵拖别人).
: → hilterp: 故意贴近前方机车 只要没撞到的确没有肇责 01/29 16:58
: → shermanqoo: 那就证明阿 不要嘴砲 01/29 16:59
: → kimo9823: 他开走我就告他 这样成立吗 01/29 16:59
老话一句,告不告是您的选择,就跟某个房东到处乱告房客一样....
若您诬告,......且一堆证据证明您的所为属实.
法官看您态度不好,搞不好还给您加码.
让您到牢里面捡肥皂捡到爽............%%%
作者: jerry1214 (你说啥)   2016-01-29 22:34:00
推,肇事并不是有过失的意思,而是单纯指“引起事故”,非常有可能会出现“无过失肇事”,民事赔偿责任则是以“有过失”为原则,所以搭配起来会出现“你有158-4的肇事逃逸,但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29 22:38:00
我是有问题,非救护人员可以使用医疗设备救护吗?电子心脏除颤器,操作简单。但是医院说法律不支持喔还有现行法律支持非医疗人员之口对口人工呼吸吗?
作者: TradePau (Ryan)   2016-01-29 22:44:00
原来早上我逃逸了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30 06:52:00
台大医师,我只透露到这。上急救课连口对口都拿掉了,只剩心脏按摩。上课直接讲明,急救没执照,残了。现在会如何判?
作者: eddy13 (eddy)   2016-01-30 07:46:00
拿掉口对口原因有二,一是民众有抗拒心理,二是口对口其实没有关键性影响,故将作法简化。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08:26:00
M先生,心脏按摩造成的伤害的可能性远大于人工呼吸阿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30 08:54:00
3那更惨,现在只剩心脏按摩!医师建议最好等急救人员到那楼上这样一说只剩电话能打了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08:56:00
您还是去找法条再来说嘴吧!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30 08:59:00
我都讲明了,医师都这样说了!台湾就是这样!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09:01:00
你就把医生姓名说出来,大家会帮你当爆他!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1-30 09:01:00
电子心脏除颤器,只有医疗人员能用!那个比心脏按摩更简易方便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09:02:00
好的! 姓名电话我私信给你! 麻烦带我去找那位医生!CPR的目的就是让更多普通人都懂得如何把握黄金救援时间只能等救护人员到现场? 那干嘛发行CPR证照阿?这种宣导 随便找都有好吗? http://goo.gl/IDsxuR
作者: hilterp (人善变人妻 马上被人骑)   2016-01-30 10:08:00
CPR....我曾经打过119 119叫我现场CPR 没执照他电话教CPR的执照人人都可考 何来医护人员才可以?
作者: stillcolor (鬼艾伦)   2016-01-30 10:15:00
M9407120 错误资讯紧急医疗救护法第十四条之二台大医生叫你去死,你也觉得是真理吗随便估狗一下就有的答案,还敢在网络上乱说!!!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AED就是鼓励大家去用,然后加以心脏按摩
作者: eddy13 (eddy)   2016-01-30 11:15:00
台湾的法律什么时候变成医师说了算?
作者: oiolo (浜森守)   2016-01-30 12:59:00
台湾非医疗人员 甚至准医疗人员施救之后 患者出事被告多的咧 所以台湾人现在就是好心反而会被告死 都不敢伸出急救之手 顶多围观+打119 因为这是唯一的办法...
作者: ABON0828 (明霖)   2016-01-30 13:36:00
如果你怕被告,你可以袖手旁观,但请不要误导别人救人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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