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11日下午8点13分左右,在国道一号苗栗公馆交流道附近,发现一辆车闯红灯,
真的超危险!
影片:http://yayaya0805.pixnet.net/blog/post/61849162
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规定,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
灯者,处新台币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罚锾。另依同条第1项规定,前项红灯右转行为者
,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锾。情节轻微者,或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0条
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处新台币九百元
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另外,依照交通部82年第009811号“闯红灯认定”函示,车辆面对圆形红灯时仍迳予穿越
路口至衔接路段,含左转、直行、回转(依箭头绿灯允许行驶者除外)即视为闯红灯之行
为。另车辆无视于红灯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图,而车身已伸入路口范围亦视同闯红灯;
若仅伸越停止线 而未达路口范围者,则视为不遵守标线指示。(以“越线”处罚)。
依据新竹区监理所中坜监理站第五股(庶务业务)于103年6月11日在官方网站的公开说明,
内容如下:常有民众申诉,自己仅是“红灯越线”,不是“闯红灯”,然依前揭“闯红灯
”定义,只要有“穿越路口意图”(如“缓慢速度前进”),且车身已深入路口范围了,即
视为“闯红灯”行为)。
解释原文http://hmv.thb.gov.tw/MOB/HMV_News_S_MOB.aspx?entry=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