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0月11日下午7点30分左右,在国道三号关西附近,发现一位用路人连续蛇行超车,
真的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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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第 43 条之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
台币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
四、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项情形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二辆以上之汽车共同违反第一项规定,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三
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及吊销其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项行为者,并吊扣该汽车牌照三个月;经受吊扣
牌照之汽车再次提供为违反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项行为者,没入该汽车。
汽车驾驶人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者,应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未满十八岁之人,其
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同时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并得由警察机关
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