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脸书社团我是永和人(不是取暖人欧)看到的
先上影片
http://youtu.be/Z6q4AX4E9Xk
看得我冷汗直流
根据录此部影片的人的说法
(以下引用原文)
此次开道创下我个人最远的纪录。在永和永元路遇上永利消防队出勤,便一路协助路口交
管,但路线越来越偏离永和中心,而且消防车车速急促又逆向,心中正感到纳闷时,消防
车已经穿越中和成功路准备过秀朗桥,我心想肯定是新店发生重大灾难,才会远调永和支
援,路上还追上南势角分队......,天呀!!到底发生什么事了。
总路程仅花9分多钟,即抵达新店北新路、中正路口。
至于发生什么事,我也不太清楚,但达现场后,我便离开拜访客户去了。
中华民国宪法第 23 条规定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权利。
换言之,要限制这些人民之基本权利,除必须以“法律”为之以外,还必须具备上述四个
目的(①防止妨碍他人自由,②避免紧急危难,③维持社会秩序,④增进公共利益。)
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条文的第一项:“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
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由这法条的规定来看,紧急避难的行为,如果合予刑法的规定,虽然在避难的过程中,所
实施手段侵害到他人的法益,在刑法上也是行为不罚,不用负起刑事责任。避难行为纵然
过当,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紧急避难是避免某些个人法益的危难,而牺牲他人的法益
,所以在成立的要件上必须非常严谨。由上面所引法条来分析,主张紧急避难,必需符合
以下要件:要有紧急的危难 紧急危难是指特定的某些法益遭受危难,而且正处在紧急迫
切的危险状态中。至于危难发生的原因,出于人为或者是自然灾害,都非所问。避免的是
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的损害 可以适用紧急避难的法益。
(以下为我的疑问)
这样他没有法律责任?或可以减轻刑责?
先不管他如何 那我呢?
如果我开车开得好好的撞到闯红灯的他怎么办呢?
或是依照他的指挥 撞到其他车或出其他事呢?
请问各位有遇过这种情形吗?
感觉在马路上遇到会太傻眼 反应不及
先模拟一下
谢谢大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