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性机械或设备其操作人员之限制)
: 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操作人员,雇主应雇用经中
: 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训练或经技能检定之合格人员充任之。
: 劳工安全卫生法第33条规定(罚则)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或第六条之规定,经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条或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之规定。
: 三、拒绝、规避或阻挠依本法规定之检查。
先说结论 1.法令引用错误 2.判刑从新从重职安法应不是第一考量
3.是雇主不给上课?还是驾驶不愿上?处罚不同
危险性机械是指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机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吨以上之斯
达卡式起重机操作人员。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移动式起重机操作人员。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吨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杆操作人员。
四、导轨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营建用提升机操作人员。
五、吊笼操作人员。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人员。
危险性设备是指
一、锅炉操作人员。
二、第一种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三、高压气体特定设备操作人员。
四、高压气体容器操作人员。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人员。
雇主对下列劳工,应使其接受特殊作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一、小型锅炉操作人员。
二、荷重在一公吨以上之堆高机操作人员。
下略......
另外请教堆高机只纳管2.5T以上
是哪来的消息 小弟我参加好几次说明会都没听到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