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6月20日检举汽车在机车停等区等红灯,
照片中其车牌、煞车灯、红灯皆有拍到
可是以下是XX分局王sir的回复(这是被吃案吗?或其它原因才举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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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您好:您于104年6月20日寄电子邮件予本局局长信箱
,经本分局办理情形答复如下: 有关您所举报龙井区游园北路与台湾大道,车号
ALS-3916自小客车违规红灯越线,经审视您所提供相片4祯无动态影像资料,因相片资料
未显示时间及日期,其违规事证不具体明确,依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
及处理细则”第23条第1项第4款规定,检举资料欠缺具体明确,本案不予举发。 感谢您
对警政工作的关心与协助,如您发现有交通违规,请即拨打“110”报案专线,本分局勤
务指挥中心将立即通报所属辖区派员前往查明处理,以维护大众用路人权益。 台中市政
府警察局乌日分局关心您! 承办人员:王XX,联络电话 1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