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裁判书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4年度交易字第67号
联合新闻网 记者郑惠仁╱台南报导 | 联合新闻网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1:57
两年多前的一件小客货车撞死机车女骑士案,台南车鉴会及覆议委员会分别鉴定李姓驾驶
未减速慢行有过失,检察官依过失致死罪嫌将他起诉。但法官认为鉴定时,没考虑到驾驶
在不到0.9秒内是否来得及反应避开机车,因此推翻鉴定,判决无罪。
李姓男子2013年2月17日上午驾驶小货车,行经台17线七股区玉成里路口时,撞上由小路
冲出来的机车,陈姓女骑士伤重送医不治。经台南市车鉴会鉴定,认为支线道陈女未让干
道车先行是肇事原因,但小货车在闪光黄灯路口,未注意车前状况,减速慢行,也有过失
。
检察官再函请车鉴会覆议委员会覆议,也持同样看法,因此,以李没有减速慢行,做随时
停车的准备,才撞上机车,依过致死罪嫌将他起诉。
李在审理庭坚称到路口时有减速,从时速60多公里降到约50公里,且超过停止线近4公尺
才看到陈女冲出来;强调没有多余时间反应,自认没有过失。
为了证明李是否有减速及来不及反应,函请交通大学鉴定,从撞击位置、距离、煞车痕等
,推算两人都没有超速,李的车速约时速48公里,并推算李看到妇人骑机车从路口冲出来
,只有0.76到0.84秒的反应时间。
法官参考文献记载,约百分之95的驾驶人可以在1.6秒内对交通险境做出反应,法官认定
李根本来不及反应,因此没有过失,判决无罪,但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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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刑事责任的过失=应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报导中倒数第二段是该起事故裁判对于干线道车辆驾驶“能注意”的认定,
供各位板友驾驶朋友参考。
补充: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十一条
特种闪光号志各灯号显示之意义如左:
一、闪光黄灯表示“警告”,车辆应减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过。
^ ^ ^ ^
二、闪光红灯表示“停车再开”,车辆应减速接近,先停止于交岔路口前
,让干道车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
^ ^ ^ ^ ^
行车管制号志之红、黄色灯号得视需要改成闪光运转,其显示之意义与特
种闪光号志完全相同。